为全面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集约化、标准化、模块化、规范化运行工作要求,加快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全市法院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自身执行工作实际参考适用。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本细则旨在指导全市两级法院推进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使之高效服务执行管理、支撑执行团队、保障执行决策,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加快实现执行机制制度体系与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行“大中心、小团队”机制模式,系统化整合执行工作力量。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团队应按照其各自承担职能及工作事项,合理配置执行资源及执行力量。要实现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合理设置办案团队数量,提倡团队规模小型化。要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团队协作,最大限度发挥执行团队的协同优势。
第二章 内部机构设置
一、团队组建规则
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一般内设3个执行工作团队及1个派驻团队,分别为:执行指挥中心团队1个、执行实施团队1个、执行裁决团队1个以及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1个。其中,执行指挥中心团队与执行实施团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灵活配置。
执行法官应在执行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
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员应服从执行法官的管理,及时向法官反馈工作进展、完成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负责。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由执行团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
二、各团队职责及分工
(一)执行指挥中心团队职能
1.负责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其中集约完成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
2.综合文秘工作,撰写材料、调研、宣传;
3.局务(内勤);
4.组织指挥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开展各项执行外勤工作。
(二)执行实施团队职能
1.执行实施团队分为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具体办理事项工作和完成期限时间详见附件2.附件3)。其中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参与并完成未实结案件清理、案款清理、涉民生、党政机关、“黑恶”案件等专项执行活动确定的任务;
3.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相关素材和案例,配合完成执行工作指导、调研、宣传。
(三)执行裁决团队职能
1.办理执行审查类案件;
2.涉及执行裁决团队业务的调研指导学习;
3.履行执行指挥中心要求的监督督促等相关业务;
4.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相关素材和案例,配合完成执行工作指导、宣传。
(四)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职能
1.服从执行局统一指挥(主要服从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开展各项执行工作;
2.平时开展外勤执行工作,进行线下财产查控调查并送达各类执行文书;
3.执行拘传、拘留、罚款、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清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解除措施;
4.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章 事务性工作
第一类 集中制发法律文书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设立格式化执行文书制作组,由书记员和外包人员若干名组成,统一负责执行文书制作及送达工作。
2.执行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财产申报表;
(4)传票;
(5)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的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文书制作组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将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向被执行人告知。
3.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文件规定,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得由执行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
法律规定应由执行局长或院长签发的执行文书,必须由执行局长或院长审核后签发,执行文书制作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签发权。执行局长或院长必须切实履行文书签发工作职责,不得授权他人或将自己密码告知他人通过系统签发文书。
4.文书制作人员应查阅审理卷宗,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文书制作人员应向执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执行文书;如被执行人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
5.法律文书格式化集中制作与发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发送的法律文书,应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卷宗。
第二类 集中线上线下查控
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网络查控组和线下查控组,配备查控专员若干名,集中负责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工作。
1.网络查控组负责网络执行查控。执行案件立案移交后24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发起“总对总”系统网络查询。
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2000元或价值2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股权等财产的(同时考虑执行标的数额),网络查控专员应在查询结果反馈后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查封、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查封、冻结。
(2)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河源市)之外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冻结。
2.线下查控组集中负责线下查控工作。包括:
(1)仍需到协助执行单位登门临柜办理的查控工作;
(2)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处所等进行必要调查;
(3)在集中查控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4)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实施搜查;
(5)其他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
3.集中查控工作完成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制作被执行人已被查控的财产清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便于后续录入工作。
第三类 集中办理委托执行事项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委托执行组,配备事项委托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事项。
2.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相应法律文书(对于扣划类,需包含: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双人双证;对于查封、续封、解封类,需包含: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双人双证)并移交给事项委托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并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
3.事项委托专员应每日查看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后按银行、房产、股权、送达调查等分类转交线下查控组实施完成,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即办结完成。所有受托案件需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各级法院应搭建平台,逐步实现市域范围内事务性工作的集约化办理。相关工作指令的发送、接收和办理参照事项委托。
第四类 集中录入强制措施信息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强制措施信息录入组,配备信息录入专员若干名,专门负责录入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信息:
(1)公布、撤销、更正、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今日头条”等媒体上公布;
(2)公布、解除限制消费信息;
(3)公布、解除限制出境信息;
(4)公布、屏蔽案件信息以及被执行人信息。
2.强制措施信息录入组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对强制措施对象的身份信息再次核查确认,防止错误采取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信息录入组应在收到办案人员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4.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认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错误并提出异议,经执行法官审查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撤销措施。
第五类 集中办理网拍辅助工作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下设财产处置组,配备网拍专员(含外包人员)若干名,根据执行实施团队的指令集中办理以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1)拍卖财产现状调查;
(2)涤除租赁;
(3)排除非法占有;
(4)开展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5)税款测算;
(6)拍摄财产照片或视频以及录入拍卖信息、发布拍卖公告;
(7)接待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8)协助办理过户和交付;
(9)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完成上述事项当日,网拍专员应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执行实施团队反馈指令完成情况,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2.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或变卖裁定书。拍卖或变卖裁定书随同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确定财产处置保留价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财产清单(资产类)、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录入执行系统。
3.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拍卖财产上拍、竞买、交付的其他相关情况;
(2)不动产现状与登记簿记载是否相符,外观及装修情况,实际占有情况(居住人员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租赁情况(附租赁合同),有无搭建无证建筑,是否越土地红线,是否已搜查,是否已换锁,是否需要清场等;
(3)机动车车牌、品牌、车型、车龄、外观、行使里程、首次上牌时间等;
(4)其他财产应详细描述。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完成后,由网拍专员通过法定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并告知执行实施组,由执行实施组确定拍卖财产起拍价后依法送达告知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将相关情况录入执行系统。
4.网拍专员应在起拍价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执行实施团队法官核对签发后发布上网,并在网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5.网拍专员应关注拍卖进展,负责网络拍卖系统维护工作。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启动次拍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6.需要税务机关核税的,网拍专员应及时将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发送税务机关,由其进行核算。
7.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网拍专员应在当日告知执行实施组,由执行实施组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交由网拍专员送达当事人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备案,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执行系统。
8.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事务可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1)拍卖标的视频或者VR制作、照片拍摄、文字说明等事项;
(2)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及文字说明等上传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事项;
(3)相关拍卖咨询,即根据评估报告书、执行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向意向竞买人介绍详情、网拍流程以及相关竞买政策等事项;
(4)引领现场看样以及登记看样信息(时间、地点、人数等)并提交给执行法院事项;
(5)拍卖标的整理、清洁与保管事项;
(6)执行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事项。
网拍辅助机构在承担上述第(3)(4)项工作时,应当保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在完成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交财产处置组上传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保存。
9.各法院执行局长是网拍辅助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网拍辅助事务监管人员,具体履行动态监管职责。
第四章 技术服务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实时显示重要数据,及时捕捉、监管并抓取异常数据,为决策分析提供基础信息。
2.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实时动态掌握本院及辖区法院主要执行质效指标及其他各项执行指标的情况,并定期通报。
3.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加强研究分析,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向院、局领导汇报。
4.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实行单独考核以及对执行人员进行单独绩效考核时,应以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一项 繁简分流管理
1.首次执行案件在立案完成集中查控后,由执行指挥中心团队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等为标准,开展“二次分案”,实现“简案快执、普案精执、难案专执”。执行实施团队设立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
2.以下案件属于速执团队执行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3)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4)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5)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速执团队同时负责需要外出的事务:
(1)外出调查,财产查询、查封和扣押,存款收入的冻结、划拨和提取。
(2)查找被执行人,核实财产线索(主要是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中心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
(3)罚款、拘留和边控等强制措施的实施,追究拒执罪。
(4)其他未尽事宜。
3.以下案件属于普执团队执行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4.以下案件属于特执团队执行案件:
(1)涉及标的较大;
(2)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3)执行申请人较多;
(4)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清场交接,制定大型强制执行活动方案。
(5)其他的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二项 案件质效管理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案件质效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理、指令结案审查等工作。
2.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对未结执行案件的以下流程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执行通知:是否已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2)网络查控:是否已在立案后24小时内自动发起“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是否已在电子卷宗生成后24小时内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终本案件结案前是否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线下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
(4)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5)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关键流程节点监管应当适当提前,对即将到期的,应在发现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对已经超期的,应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报告。
3.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检查本院办案人员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向执行指挥中心相关模块发送指令的情况,以及相关模块工作人员接收、完成、反馈指令的情况。对即将或已经超过指令要求的反馈时间的,应在发现当日以相关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按要求落实指令要求,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报告。
4.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申请,应在审查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补正或纠正,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局长报告。
第三项 执行案款管理
1.全市法院所有执行案件必须使用“一案一人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除现场直接交付外,执行案款接收及发放必须通过“一案一人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一案一人一账号”系统生成的执行法院虚拟案款账户,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告知被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将执行案款汇入虚拟收款账户以外的账户。
2.发放执行款应符合“五级审批把关”和“线上线下双重审批”要求。
“五级审批把关”是指发放执行款的程序必须为:承办人提交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初审——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线上线下双重审批”是指线上线下审批手续均全部齐备并能够相互印证,才能发放执行款。
3.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内勤负责),对“一案一人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情况并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必要时,应通报本院纪检监察以及财务管理部门。
4.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不明案款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直接进入相关案件虚拟账号内,无需承办人认领的,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2)执行款直接进入本院主体账号,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能够识别执行款所属案件的,督促相关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执行案件虚拟账号内。
6.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款发放是否符合“五级审批把关”和“线上线下双重审批”要求。
(2)督促承办人在收到“一案一人一账号”系统显示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以及发放等工作。发现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仍未发放且无暂缓发放手续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于发现当日报告局领导。对于无法在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发放的,应在执行系统及时提交延期放款申请审批。
7.全市法院应不断升级案款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机构与财务部门信息互通,对执行案款进出账情况予以提醒、超期预警、实时监管、动态清理。市中院的案款管理专员,有权监测辖区所有法院的执行案款情况。
第四项 终本案件管理
1.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终本案件结案审查、终本后动态集中管理和恢复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办理等事项。
2.终本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导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终本案件管理组定期对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的,由终本案件管理组审查并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
(4)执行监督或执行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
5.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1)终本后需要冻结、查封或边控事项;
(2)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事项;
(3)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解除查封冻结裁定。
第六章 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管理职责
一、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1.根据粤高法(2021)132号文规定,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法院查人、扣车及信用惩戒、网格化等协作联动工作。
2.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原则上应接入“点对点”系统,在案件管理平台开展工作。
二、执行信息化建设
1.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贯彻落实好省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实施工作。
2.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应运用好全省法院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推动执行模式向数字化转型,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体化开展提供系统支撑。
三、执行装备管理
1.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按上级法院执行装备标准配备到位。
2.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定期检查全市各法院执行装备配备情况,并纳入执行工作单独考核。
四、组织集中执行活动
1.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法院集中执行或者协同执行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基层法院必须服从调度与指挥。
2.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组织全市法院集中执行或者协同执行活动,应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人员装备,统一行动要求,统一宣传报道。
五、案件提级、指定、交叉执行
1.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法院范围内案件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
2.对于同一被执行人在全市多家法院有执行案件的,原则上应将案件指定至财产所在地法院、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对财产享有处置权的法院执行。
3.提级、指定、交叉执行应通过网上办理。此类案件的案号,可编立“执监字”号,不得编立“执他字”号。涉及到多个法院或多个案件的,应编立一个案号予以实施。
六、执行事项协调
1.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法院之间涉及参与分配、处置权转移以及协助执行等相关事务的协调和争议解决。
2.上述协调和争议事项,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网上办理。
3.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督办全市法院“执转破”工作,包括“执转破”工作开展以及数据统计等。
附件:
1.执行指挥中心团队集中集约事项工作任务清单
2.执行速执团队简案办理事项工作任务清单
3.执行普执、特执团队繁案办理事项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执行指挥中心团队集中集约事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事项 | 序号 | 节点名称 | 期限(天) | 事项内容 |
1 | 接收案件 | 1 | 接收 | 3 | |
2 |  制作格式文书
| 2 3 4 | 执行通知 | 10 | 制作并发送《执行通知书》 |
制作并发送《报告财产令》 |
制作并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3 | 财产查控 | 5 | 网络查控 | 20 | 启动总对总查控及省不动产查控 |
6 |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 | 反馈信息分析并流转节点 |
7 | 传统查控 | 10 | 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工作地/生活居住地不动产登记状况 |
8 |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 20 |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并流转节点 |
9 | 冻结 | 2 | 收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财付通、微信账户余额反馈结果后2日内进行网络冻结 |
10 | 查封 | 7 | 经传统查控结果分析后发现有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股权、有价证券等7天内完成查封文书制作并交外勤团队送达 |
11 | 扣押 | / | 发现案件中有财产可扣押的及时办理扣押手续 |
4 | 二次分案 | 12 | / | 两个月(60天) | 首执及恢复执行案件经财产查控后发现有财产需要评估拍卖的二次分案到普执或特执团队办理 |
5 | 网拍辅助 | 13 | / | / | 审查网拍辅助机构资质,并对拍辅机构协助基层法院挂网拍卖效果进行考核 |
6 | 执行委托 | 14 | 接受委托 | 15 | 接收其他法院的委托事项,移交外勤团队办理并把办理结果回复委托法院 |
7 | 申诉信访 | 15 | 信访办理 | 45 | 安排专人处理当事人的答疑、信访 |
8 | 恢复执行 | 16 | 恢复执行审查 | 30 |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执行立案审查手续 |
附件2 执行速执团队简案办理事项工作任务清单 |
序号 | 事项 | 序号 | 节点名称 | 期限(天) | 事项内容 |
1 | 接收案件 | 1 | 接收 | 3 | 签收案件并点击节点流转 |
| | 2 | 执行通知 | 10 | 制作并发送《执行通知书》 |
2 | 制作格式文书 | 3 | | | 制作并发送《报告财产令》 |
| | 4 | | | 制作并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 | 5 | 网络查控 | 20 | 启动总对总查控及省不动产查控 |
| | 6 |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 | 反馈信息分析并流转节点 |
| | 7 | 传统查控 | 10 | 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工作地/生活居住地不动产登记状况 |
| | 8 |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 20 |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并流转节点 |
3 | 财产查控 | 9 | 冻结 | 2 | 收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财付通、微信账户余额查询反馈结果后2日内进行网络冻结 |
| | 10 | 划拨 | 20 | 银行账户存款和财付通、微信账户余额冻结成功后20日内完成划拨 |
| | 11 | 查封 | 7 | 经传统查控结果分析后发现有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股权、有价证券等7天内完成查封文书制作并交外勤团队送达 |
| | 12 | 扣押 | / | 发现案中有财产可扣押的及时办理扣押手续 |
4 | 执行委托 | 13 | 事项委托 | / | 委托其他法院协助办理各类事项 |
| | 14 | 限消 | /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采取 |
| | 15 | 失信 | / | 被执行人出现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所列情形时纳入 |
5 | 司法惩戒措施 | 16 | 失信彩铃 | / | 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给移动、联通、电信为其制定失信彩铃 |
| | 17 | 今日头条 | / | 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给今日头条刊登 |
| | 18 | 边控 | /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实施边控时采取 |
| | 19 | 拘传、罚款、拘留 | /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采取 |
6 | 案款发放 | 20 | 到账登记 | 15 | 执行系统上点击到账登记节点或认领不明款 |
| | 21 | 案款发放 | 30 | 办理执行案款发放手续 |
7 | 终本约谈 | 22 | 终本约谈 | / | 案件终本前,需完成的必要事项 |
8 | 终本管理 | 23 | 终本质检员 | / | 专人负责终本案件质量检查 |
9 | 结案 | 24 | 结案 | / | 符合结案条件的,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应规定制作结案文书 |
10 | 归档 | 25 | 归档 | / | 整理案卷,承办人审查,装订归档 |
附件3 执行普执、特执团队繁案办理事项工作任务清单 |
序号 | 事项 | 序号 | 节点名称 | 期限(天) | 事项内容及具体要求 |
1 | 接收案件 | 1 | 接收 | 3 | 团队内勤统一接收案件,并进行初步案卷审查 |
2 | 承办人收案 | 2 | 分案 | 3 | 团队负责人随机指定案件承办人 |
| | 3 | 网络查控分析 | / | 核对移交案件网络查控事项,审查是否有冻结、划拨事项遗漏 |
| | 4 | 传统查控分析 | / | 核对移交案件传统查控事项,审查是否有本地四查、委托调查事项遗漏 |
3 | 查控财产分析研判 | 5 | 冻结 | / | 遗漏银行存款财产发现后立即进行网络冻结 |
| | 6 | 查封 | / | 遗漏查封、扣押财产立即进行查封、扣押 |
4 | 约谈双方 | 7 | 约谈 | / | 约谈双方,告知已有查控措施,征询被执行人还债意向,是否存在执行和解可能 |
5 | 核实财产 | 8 | 核实 | / | 已查控财产现场核实、记录 |
6 | 查控财产处置方案 | 9 | 执行方案 | 15 |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式,拟定拍卖计划 |
| | 10 | 当事人议价 | 5 | 组织当事人议价 |
| | 11 | 定向询价 | 10 | 向税务局等单位询价 |
7 | 询价评估 | 12 | 网络询价 | 3 | 向京东、淘宝、工商银行等网络询价 |
| | 13 | 委托评估 | 30 | 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系统或委托审管办确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8 | 网络拍卖 | 14 | 拍卖 | 10 | 由拍卖辅助机构挂网拍卖 |
| | 15 | 看样 | 指定时间 | 由拍卖辅助机构组织现场看样 |
9 | 一拍 | 16 | 拍卖 | 最长30日 | 公告期动产15日、不动产及其他财产30日 |
| 二拍 | 17 | 拍卖 | 最长15日 | 公告期动产7日、不动产及其他财产15日 |
| 变卖 | 18 | 变卖 | 60 | 公告期动产7日、不动产及其他财产15日 |
10 | 成交 | 19 | 成交裁定 | 10 | 拍卖款缴清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
11 | 以物抵债 | 20 | 抵债裁定 | 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
12 | 交付 | 21 | 财产交接 | 30 | 拍卖财产成交30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
13 | 悔拍 | 22 | 悔拍裁定 | 指定时限逾期 | 买受人在指定时限内未交纳成交标的物尾款,经催告无效后,没收竞买保证金 |
| 参与分配 | 23 | 参与分配 | / | 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
| 分配异议 | 24 | 参与分配 | 15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14 | 分配异议通知 | 25 | 参与分配 | / | 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
| 分配异议之诉 | 26 | 参与分配 | 15 |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15 | 到账记录 | 27 | 到账登记 | 15 | 执行系统上点击到账登记节点或认领不明款 |
| 案款发放 | 28 | 案款发放 | 30 | 执行款到账后应在30日内办理发放手续,无法在30日内发放的,应提前在执行系统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
16 | 司法惩戒 | 29 | 司法惩戒 | / | 根据案件需要,选择必要的司法惩戒措施 |
17 | 终本 | 30 | 终本 | / | 案件终本前,需完成必要事项 |
18 | 结案 | 31 | 结案 | / | 符合结案条件的,依照《关于执行案将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应规定制定结案文书 |
19 | 归档 | 32 | 归档 | / | 整理案卷,承办人审查,装订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