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进一步深化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程序(以下简称“执前督促”)。
第三条 执行局成立速执团队,负责办理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等工作。
第四条 为避免义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速执团队在启动执前督促程序的同时,应当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第五条 立案庭收到申请执行材料或移送执行材料应当进行立案前甄别,对符合适用执前督促程序的案件,以“执保”案号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立案,并在二日内将案件流转至速执团队。
第六条 速执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途径查找义务人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控制工作完成后,速执团队应及时联系并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必要时约谈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方案。
第七条 执前督促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义务人未按时履行,但有和解意愿的,速执团队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和解期限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前督促程序终结:
(一)义务人履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三)义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等阻碍执行情形,需要在执行程序中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义务人经查找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的;
(五)义务人经过督促不履行且未能达成和解的;
(六)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执前督促终结的,速执团队应当在三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义务人履行完毕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出具自动履行完毕证明书。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解除对义务人财产的控制。
(二)当事人达成执前和解的,可以移送立案庭立案,转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即时履行完毕的,按执行完毕结案;和解协议系长期履行的,按终结执行结案。
(三)经执前督促未履行、未能达成和解或申请人未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移送立案庭立案,转入执行程序。
第十条 执前督促履行或和解案件的材料,无需立执行实施案件的,由速执团队在执前督促程序终结后依规定及时整理归档。需移送执行立案的,应当扫描入卷,独立成册。
第十一条 在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审判部门应将《收款账户确认书》交由提出金钱给付诉求的当事人填写确认。
审判部门在送达金钱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时,应向义务人一并送达《收款账户确认书》及《自动履行提示》。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自动履行提示
义务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移送追缴诉讼费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启动对义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除依法计算申请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外,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人将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权利人确认的收款账户,必须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等形式,备注生效判决(裁定)案号及款项性质。
附件2:
诉求金钱给付收款账户确认书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案号为(202 )粤16 号,我方确认诉求的金钱给付内容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 (具体到银行所在地级市)
户 名: (须申请执行人本人账户)
账 号:
如上述收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我方承诺将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确认人: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3:
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
:
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本院作出 判决书/调解书,已于20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为避免你(单位)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并负担不必要的额外费用,现向你(单位)下发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积极向债权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的,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等额外费用;
2.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乘坐高铁、飞机、贷款、招投标、机关单位招录、消费等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并影响相关信用评价;
3.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对抗执行的,将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如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生效证明书》。
特此通知。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