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将执行实施案件按照有无财产、是否需要全流程查控处置财产等识别要素予以分类,分案给不同办案团队,通过执前分流、快慢分道,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涵盖执行事务集约处置、团队办案等配套机制的建立和运用。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识别标准:
(一)简易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足以清偿债权的;
2.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3.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4.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5.可以简单处理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索诉讼费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
6.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债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案件;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数较多、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第四条 建立完善执行团队办案机制。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等。其中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速执团队实行“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普执团队实行“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特执团队实行院、局领导、审委会专委+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
第五条 全面推进执行事务集约机制。将信息录入、制发格式文书、财产查控、终本案件管理、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涉执信访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全面推进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合理购买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 执行实施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首先分案至快执团队,由该团队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此后,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对于简易案件,由快执团队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对于普通案件或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应当在7日内提请二次分案,由系统随机分派至速执团队或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二次分案应当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七条 简化简易案件办理流程。速执法官审查卷宗材料后,可以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集中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等多种手段,简化办案、结案手续,对同类案件进行格式化精简处理。简易案件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执结。
第八条 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作用”,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和平台统筹推进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三项机制工作,逐步实现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事务集约处置全部工作归口执行指挥中心管理。
第九条 辖区各法院参照本意见,建立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首次执行实施年收案数在500件以上的法院,应当实行三项机制。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