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情况的实证分析
——以湛江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人民法院系统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对于行政审判工作而言,则是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湛江开展行政一审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后跨越的第一年。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员额制即将推行之际,行政一审收案与各项制度的变化存在哪些关联?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是否直接导致了行政一审收案数的飙升?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收案情况发生了哪些变化?影响行政一审收案数量的因素还有哪些?本课题组通过对湛江近年司法统计数据的提取分析,尝试对以上问题作出解答,同时对影响收案数量的各项核心因素所呈现的规律进行归纳,为司改的推进及行政审判工作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课题组仅就行政一审收案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这是由于一审案件更能反应法院解决纠纷的数量以及每年收案总量的变化趋势,二审、再审收案更多是反映审判的质量,而背后的纠纷并没有增加。
一、 行政一审案件基本趋势分析

2010至2015年,湛江两级法院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524件,审结2369件。从图一分析可知,在2010至2014年间,除2012年收结案数较低外,其余4年的收、结案数均分别在380件上下浮动;2010至2014年行政一审收、结案数呈现负增长走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09%、-0.92%,而2010年至2015年收、结案年均增长率则高达11.08%、8.00%,其中,2015年较2014年收、结案分别激增78.04%、60.45%,可见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立案登记制的施行等一系列因素确实对行政一审收案起着立竿见影的作用。

相较同期一审收案的总数以及刑事、民事一审收案数量,行政诉讼一审收案增幅较为明显,但收案比重变动不大。首先,从收案增速看,6年来各类一审总收案量年均增速为3.69%,而行政一审收案年均增速(11.08%)高于均值7.39个百分点,次于刑事一审收案增速(15.93%),但高于同期民事一审收案增速(1.22%)9.86个百分点。其次,就2010至2015年各类一审案件的比例看,民事诉讼案件一直是一审案件的主要来源,平均比重为 82.15%,刑事案件平均比重为15.91%,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比重仅为 1.46%,其中,2015年行政一审收案比重占1.99%(排除2015年行政一审收案的激增,2010-2014年行政一审收案平均比重为1.36%)。从中可以看出,虽然2015年行政一审案件总量相比刑事、民事一审收案而言差距甚远,但由于收案增速加剧,故其在一审收案中所占比重较前期仍有0.73个百分点的提升。综上,2015年,湛江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总量及比重均呈现明显的突破性增长。
二、 行政一审收案突破性增长原因分析
(一)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

2014年11月21日,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正式在湛江开展,通过比对数据发现(见图三),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共705件,相较2010至2013年同期的收案均值372.67增长89.18%;从收案增长速度看,2010至2013年同期增速基本在14.20%上下浮动,但集中管辖试行后,收案增幅明显加大,增长率高达81.70%,相较2010至2013年同期[2]增长均值上升67.5个百分点。

由于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正式启动,考虑到该因素对行政一审收案也存在重要影响,为更好地反映集中管辖制度对行政一审收案变化的参与度,摒除立案登记制因素的干扰,课题组再就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3日[3]及往年[4]同期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由于该统计区间排除了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收案数据,得出的结论更具说服力。但从图四可以看出,在上述统计周期内,集中管辖后的行政一审收案总量(199件)较往年同期收案均值149件增长33.04%,同时,收案增长率亦高于往年均值19.58个百分点。通过分析图三、图四数据间的关系,可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行政一审收案的总量或是收案增速,集中管辖制度都起了促进作用,并呈现出较高的参与度。
另一方面,由于集中管辖制度试行后,优秀行政审判法官得以进行重新优化整合,尽管收案大幅增长,但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不均、人员配置不合理的现象有所改善,大大节省了行政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行前[5],湛江基层法院一线行政法官每年均在40-45人[6]范围内,而试行后,开发区法院行政一审案件一线法官数仅13人,但审结案件总数相较上年全市两级法院的一审行政结案数增长一倍,法官人均结案数亦由2014年的5.10件上升到30.69件,增幅高达5倍。(见图五)

再者,由于原来行政收案分散在各个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较少,行政审判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集中管辖试行后,规模化推进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推行标准化办案,统一案件的裁量标准,行政审判效率逐渐提升,行政审判的质量也有所改善:2015年试点法院行政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呈向好趋势,较2011至 2014年发改率均值下降8.05个百分点,较创近四年新低。(见图五)
(二) 立案登记制
为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畅通立案渠道,确保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人民法院立案难的问题,湛江两级法院于2015年5月4日[7]起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
1.横向比较。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两级法院收案量大幅增加,从数据上比较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刑事自诉、赔偿及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收案情况,则发现行政一审案件受其影响最大:2015年5月4日至12月31日,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刑事自诉、赔偿及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15711件,较上年同期增长20.59%,8个月月均增长率达18.46%,但行政一审收案同比增收261件,同比增幅高达106.53%,8个月月均增长率高于均值3.68个百分点,增速最为迅猛。(见表一)

2.纵向比较。由于立案登记制于2015年5月4日开始施行,课题组将2011至2015年行政一审收案数据分为5月4日前及5月4日后两个区间进行比对:


通过分析图六可知, 在2011至2015年5月4日前这段区间内,2011、2012、2014年段的收案差距不大(图六黑色部分),甚至2014年还出现负增长,平均增长率仅为7.57%,走势相对平稳;但在历年5月4日后区间的数据(图六灰色部分)则呈现较大的波动,呈现波浪式的上升趋势,平均增长率高达28.78%。虽然行政一审收案在大多数年份均出现上半年[8]多于下半年的情况(见图七),但图六呈现的数据变化却不是循序渐进的:(1)在2011至2014年5月4日前区间内,行政一审收案平均增长率仅为1.33%,若将2015年相应区间的数据一并加入计算均值,平均增长率则达到23.88%,在这种对比方式下,收案平均增速的加大主要是受到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影响。(2)在2011至2014年5月4日后区间,行政一审收案呈现波浪式的增长,收案数徘徊在231件上下,平均增长率为10.01%,若将2015年相应区间的数据一并加入计算均值,平均增长率则达到28.78%,其中,单2015年5月4日后区间(即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较2014年同比增长106.53%,其收案数较2011至2014年相应区间的收案均值增长119.05%。(3)若将2015年5月4日前区间的收案增长看作主要是受集中管辖制度的影响,那么则可以假定集中管辖制度对收案增长的贡献率为23.88%;按照2011至2014年5月4日后区间的平均收案增长率10.01%计算,那么2015年该区间的收案数应为270件(其中还包含其它各类影响收案增长的因素,但基于同区间不同年份的影响在此忽略不计),在270件的基础上计算集中管辖制度参与后(按照23.88%的贡献率计算)的收案数,则应为334件,但实际上,2015年5月4日后区间的收案数为506件,在不计算立案登记制与集中管辖制度合力的作用下,立案登记制的单独贡献率应为63.70%【[(506-334+270)/270-1]*100%】,故从中可以推定,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一审收案的促进作用高于集中管辖制度。
综上,立案登记制对行政一审收案有着极高的促进作用,其参与度比集中管辖制度更高。但相比知晓这些制度所带来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反思的是:集中管辖及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之所以使行政一审收案大幅提升,其背后的原因不仅仅是群众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也不仅仅是政策环境的变化促使纠纷多发,群众的诉权过往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也许才是主因。
三、 行政一审收案与其他因素间之关系分析
(一)与收案时间段的关系
本部分主要是探寻行政一审收案在不同时间段的规律,其中包含了各个季度、月份以及节假日等因素。

通过分析图八可以发现,每年第一季度包括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假日在内,尽管节日气氛浓厚,但行政一审收案的情况却不同于结案情况,总体上行政一审收案会在每年第一季度迎来首个高峰,季均收案量达到100.60件,尤其是1月份,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农历春节即将来临,根据我国的传统,普遍都更乐于在年前提起诉讼,这就导致每年1月份形成收案的高潮,2011、2013、2014年的月度收案峰值均出现在1月份;紧跟着第二季度收案急速拉升,季均收案量为129.60件,达到全年峰值,增速高达28.83%,其中,除2015年5月受到立案登记制影响当月收案达到峰值外,6月份的收案量几乎达到每年的次高点;随后第三、第四季度逐渐回落,季均收案量分别为99.40、95.60件。尽管第四季度收案量下降,但由于每年第四季度关乎年底清案及各项指标考核,法官均尽量加快结案,结案量大幅攀升,而第三季度由于受节假日影响较少,距离年末考核也还有一段时间,办案速度较能反应法官结案的一般效率。可见,行政一审案件收案的规律与结案习惯相悖,虽然当下行政一审案件的结案压力不大,但随着收案量的不断增长,均衡结案就显得十分重要,必须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
具体到各年份的季度收案情况,由于每年的各项形势政策不同,影响收案数的各项因素发挥的强度不同,导致各个年份的行政一审收案在各个时间段也存在其特殊性:2011年收案走势完全符合上述规律;2012年的收案次高峰在第三季度而非该年首季;2014的走势较为特殊,其收案最高峰在第四季度,而第二季度收案量则还低于第一季度;2015年的行政一审受到立案登记制以及集中管辖制度等因素影响,第二季度收案较其余年份增幅更为明显,增幅高达139.81%,且其收案量在第三季度稍微回落后,第四季度即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上述结果可以得出,虽然个别年份有所波动,但总体上行政一审收案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二)与案件类型及地域[9]分布的关系
1.案件分布类型相对固定。

行政一审案件覆盖的行政管理领域包含公安、资源、城建以及工商、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卫生、环保、交通、劳动与社保障、税务、乡政府等42类和未作分类的进入“其他”。虽然类型广泛,但实际上行政一审案件的类型相对较为集中,分布比例也相对稳定,其中,公安、资源、城建、劳动与社会保障四大领域始终是行政一审案件的集中区域,而工商、税务、卫生、乡政府、交通、计划生育等领域的案件则相对较少,除工商的比重一般在2-4%外,其余比重均不足1%;具体而言,2011至2015年公安类案件由28件增至85件,自2012年回落后逐年上升,到了2015年增长逾3倍,其比例也由7.55%逐渐上升到12.63%;资源类案件由2011年的220件,逐渐下降到2013年的166件,随后增至 2015年的241 件,所占比例由 59.30%下降到35.81%,在资源类案件中,涉土地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相关案件数历年均在涉林业案件的10倍以上;城建类案件由2011年的66件增长到2015年的137件,翻了一番,所占比例由17.79%上升到20.36%,其中,涉房屋登记类案件从2011至2014年均占最大比重,但2015年涉拆迁案件反超,成为城建类案件之首,这主要是受到海东新区拆迁案件大量增加所导致;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案件从2011年的9件增长到28件,所占比例由2.43%上升到4.16%。截止到2015年底,比重最大的行政一审案件仍然是资源类(占比35.81%),其次是城建类(占比20.36%),再次是公安类(占比12.63%),其后是劳动与社会保障类(占比4.16%)及工商类(占比2.23%)。
2.被诉行政行为呈现多样化,但比例相对稳定。
从全市范围来看,2011至2014年来的行政一审案件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以及“其他”为数量最多的四类。以2014年为例,行政处罚占6.08%,行政裁决占8.47%,行政许可占8.47%,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占4.76%,行政强制措施占2.38%,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占0.79%,行政补偿占0.53%,而“其他”行政行为则占68.52%。值得留意的是,2015年各类被诉行政行为的比例有所改变,行政许可成为第一大类,占比10.10%,而往年占比较大的行政裁决则仅占比5.79%,行政强制措施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比例逐渐加大,分别占比7.88%、7.28%。
3.行政一审收案区域特征明显。

由于2014年11月21日起,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正式在湛江市试行,故地域分布情况仅能从2011年至2014年11月21日前的数据进行分析:
由图九可见,各个区域在不同年份的收案分布走势基本相同,总体上均是在2012年达到收案高峰后逐年回落。(1)从各区域的收案总量看,廉江、吴川及雷州收案量居高,占区间内收案总量比重分别为11.29%、10.45%、8.35%,坡头、赤坎、麻章所占比重则较低,分别仅为3.58%、4.21%和4.78%。最高比重11.29%与最低3.58%之间,相差7.71个百分点,可见行政一审案件在区域上分布并不均衡。(2)从各区域各年份的收案量看,在被选的四个不同区间内,廉江在2012年(68件)、2013年(42件)均占了收案量首位,其余区间首位分别是吴川(2011年,63件)、开发区(2014年,30件)。(3)值得留意的是,由于湛江近年不断加强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小城镇开发的力度,因土地和房屋权属争议、征收补偿等行政领域的问题日益增多,且这类纠纷最为复杂,不仅关系到城镇化建设,而且又涉及群体性事件,较为复杂,这就导致了近年来行政一审案件都集中在中院机关,在被选四个区间内,中院机关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487件,占总量34.15%;其中,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194件,案由以“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为主,收案数分别为120件、67件。可见,尽管集中管辖制度解决了以往行政案件数量分布不均、人员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但就行政一审案件总数而言,中级法院的审判质效更加不能掉以轻心。
(三)与案件结案方式、胜诉率等之间关系。
对于诉讼案件,当事人更关心的是胜诉与否。诉讼是可预期的,胜诉与否取决于制度的成熟以及当事人对规则的熟知程度和运用能力。所以,随着当事人的维权意识的提高,行政一审收案量的大幅攀升,当事人对制度成熟的要求就越高。在本部分,课题组将法院2011至2015年间做出的行政一审裁判类型归类,分别统计原告胜诉率、被告胜诉率、撤诉率和驳回起诉率等,以此梳理行政一审收案与胜诉率等呈现出的联系。

根据2011至2015年的数据(见表三)分析可知:(1)原告胜诉率呈曲折上升、被告的胜诉率呈直线下降趋势。(2)从绝对值来看,除2015年外,原告胜诉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平均胜诉率为17.86%,被告胜诉率下降趋势明显,但比值仍然较高,平均胜诉率为36.82%。(3)从相对值来看,2011年原告胜诉率较低,仅为16.61%、被告胜诉率接近五成,2012年原、被告胜诉率双双下滑,2013年上调后,原告胜诉率徘徊上升,被告胜诉率则直线下降;2011至2015年,原、被告胜诉率差距逐步缩小,但原告胜诉率仍远低于被告胜诉率。值得留意的是,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胜诉率问题不仅反映了原、被告之间博弈结果的趋向,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法院消弭行政案件的主要方式。从表三中可以看到,虽然原告胜诉率呈上升态势、被告胜诉率逐渐下降,然而两者之间并不是单纯的此消彼长关系,原告胜诉率的上升幅度并未能赶上被告胜诉率的下降速度,而其中“出走”的案件都归在了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案方式下。仔细分析上表能够发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率从2012年则以上升态势运行,2014年其比例甚至超过了原告胜诉所占的比例。至于其余结案方式,按撤诉处理的比例逐年上升,不予受理率除2012年外基本保持在6%以内。可见,除移送、指定管辖等程序性结案方式外,裁定驳回起诉一直作为法院处理行政一审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且比重越来越大。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加大落实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畅通立案渠道,确保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人民法院立案难的问题。根据上文的分析,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确对收案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实践也证明其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
一方面,立案数的激增不排除当中有大量不具备起诉条件和不符合其它实体判决要件的案件也被立了案,这就无疑地给法官增加了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根据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承审法官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等10种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审查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具备上述条件和要件的,法官可以不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直接驳回起诉,但这是否会导致法官滥用“裁定驳回起诉”,从而换一种方式提高立案门槛呢?
另一方面,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在决定是否登记立案之前就要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第 25、49条的规定,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才能登记立案,而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立案法官进行判断抉择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立案法官有很大的裁量空间。这也就不能排除法院会在立案井喷的时期利用这些裁量空间重弹“立案审查制”的旧调。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非一朝一夕能改变,但在实践中,我们仍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予以弥补:
1.正确处理立案登记与依法审查的关系。
在立案接收诉状时,决定是否立案,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一律接收诉状不等于一律应当登记立案,若当事人递交诉状的法院就登记立案,对起诉条件不作审查,这就会导致大量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了法院,而这些案件经审查之后,很大可能都会驳回起诉,这也是驳回起诉率上升的原因之一,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导致很多不应由法院解决的问题进入法院,增加了此类案件今后衍化为涉诉信访的风险。故立案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不作任何审查,不进行把关,敞开收案,大包大揽的不良倾向。
2.充分行使立案环节的释明权。
由于法院在立案时对当事人的释明指导不够,导致案件移送行政庭之后,发现存在有些被诉的行政行为不明确、有些诉讼请求不着边际、有些被告不适格等情况,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在行政案件的立案环节,立案庭要加强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的释明指导,立案法官审查立案时,应依法指导起诉人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具体确切的诉讼请求,准确确定被告。对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告知适格原告的条件。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应当告知原告变更适格被告。对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确切的,应当向起诉人阐明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表述明确的诉讼请求。起诉的同一份行政文书包含数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指导当事人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总而言之,立案庭要加强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的释明指导,既要防止出现对当事人的起诉不闻不问、敷衍塞责的倾向,又要防止不加审查,大包大揽,将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诉求予以立案。
(二)发挥好集中管辖制度作用,确保依法独立审判
虽然实施中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打破了地方行政化,但是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干预还需要长久不断的努力才能实现。虽然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切断了行政机关与管辖法院之间的联系,但是为了避免败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会通过与管辖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之间工作上的关系达到对管辖法院施加压力,干预司法审判让集中管辖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再次干预法院审判,使集中管辖法院处于尴尬的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完善,使得行政一审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能很好地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1.加强监督力度,实现行政审判的透明、公开。
集中管辖的实施在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所以建立更为广泛的监督机制来实现行政审判的透明化这一措施是很有必要的。现阶段,法院对很多重案要案都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现场直播,通过网上公布相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对审判进行监督,对法官形成倒逼机制、监督机制,让全社会都能看到行政审判的进步。这些监督途径在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中能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能让更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集中管辖的全部过程。
同时,通过扩大公开力度,可以让公众实际参与到行政审判中,这样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审判的干预机率就会小的多。公众关心的是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关注审判过程的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应诉的过程,通过庭审体会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为了适应时代不断发展的需要,集中管辖原则性的规定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集中管辖法院之下可设立若干个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甚至有些案件可以到行政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诉讼当事人,判决作出后尽可能地通过委托送达、委托宣判的方式送达给行政诉讼当事人。
3.切实转变办案观念,坚持法律至上。
集中管辖虽然没有对现有司法体制进行灵魂触动,但这已是在现有条件下所能进行的最优选择。试点法院的行政法官们应抓住此次契机,转变以往的办案思维和理念,要敢于坚持法律、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扰,因为法官的真正功能是裁判,是树立规则和维护规则的有效运行,审判人员越是敢于依法审判,行政机关就越会尊重法院、认可审判的结果,回避矛盾不是办法,越是迁就,越不能树立法院行政审判的权威。
(三)把握收案规律,加强均衡结案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收、结案的增长并不是同步的,其节奏存在明显的不协调。例如,行政一审收案的首个高峰往往出现在第一季度,但由于春节等节假日造成办案精力难以集中,造成第一季度结案数量较少,结案的不均衡会导致全年审判节奏的紊乱,不利于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均衡结案作为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平衡点的有效方法,对于保障公民诉权、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高效权威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走向全面深化的大背景下,社会司法需求的满足、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创新、法官素质的提高,都要求尽快建立一套有关均衡结案的工作体系。
1.要在广大法官中树立均衡结案的意识。
由于最高院取消了对质效指标的考核排名,省法院也取消了“结案均衡度”这一指标,造成部分法官对于均衡结案的重要性有所忽视。但现在如果不能建立起均衡结案意识,克服多年来形成的拖沓、懒散惯性思维,则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无法激励和调动。因此,要充分认识突击结案的危害后果和均衡结案的积极意义,实现均衡结案常态化。
2.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评价均衡结案审判态势。
由于之前单纯追求指标达标,导致部分法官为了达标不得不突击结案,甚至人为地控制收案速度,加大了法官工作量的同时,也违背了司法规律,使办案质量下降。所以在推动均衡结案的同时,有几点要特别注意:首先,要点面结合,灵活运用。均衡结案是法院审判管理上的要求,整体上保持每月结案进度基本均衡发展。均衡结案是动态的司法观念,是就整体而言的,并不针对个体,不能精细化到每位法官、每件个案,更不能将一个法官每月需办多少案件作为是否均衡的衡量标准。均衡结案须满足大多数原则,而不适用于小样本。特别是遇到一些特殊个案,要因案而制,当急即急,当缓则缓,一些涉稳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不能为了均衡结案指标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其次,要防止平均主义,错误理解均衡结案的真正含义,不是根据上年的审判任务预先定下每一个月的结案目标,要求每位法官、按照这些数据办结案件,这是违背审判规律,违背构建均衡结案的初衷。评估体系应是动态的,根据当期的收案规律作出变化。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于均衡结案状态的评估应当坚持正确的引导,重指标但不唯指标,要更新观念,转变传统办案习惯,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推动均衡结案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结 语
尽管本文力求探寻影响行政一审收案情况的各项因素,分析其中的关联关系,但要做到精确预测未来的收案情况仍是不可能的。若本文的分析能够给日常行政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即达到了本课题组探寻规律的目的。但由于受统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影响,文中对数据的分析和论证都较为浅显,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不够透彻,有待商榷,不足之处请大家见谅。
(课题组组长:梁文彦;成员:毛可安、谭龙杰;执笔人:毛可安、谭龙杰)
来源:广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