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感化性宣判”激发罪错少年修正内动力
——以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宣判模式改革实践为范本
丁祥雄 张晓燕
引子:母爱引发的特殊宣判
2014年10月,笔者承办了一宗抢劫案件。该案被告人王某亮被同案人陈某印纠集,实施抢劫并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上诉至省法院被发回重审。在案发至重审判决将近三年的时间里,来自贫困地区的王某亮单亲妈妈高某为儿筹集赔偿款奔波劳累,四处打工。重审期间,高某因身体不适住院,被查出严重肾炎,须马上进行手术,否则将危害生命,但出于母爱,高某放弃治疗,将救命款项留给儿子进行赔偿。她将通过打工积蓄、卖田卖地、亲属借款和“高利贷”借款筹得的15万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听说此种情况最终表示谅解王某亮,法院据此判处王某亮死缓。然而母亲为儿子王某亮所付出的一切,看守所内的儿子全然不知。
法官被高某的母爱感动,庭审期间也了解到王某亮对母亲的感情之深,遂引导高某口述经历和其对儿子的警醒,拍摄了“感化视频”并在宣判时播放。宣判过程中,王某亮全程泣不成声,对母亲极其愧疚和感恩,真诚地表达了悔罪之心和改造的决心。宣判后,王某亮、高某给主审法官书写了长达数页的感谢信。
案件虽审结,但宣判时被告人真诚而悔恨的泪水令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笔者久久不能平静。经向本院刑事审判的前辈请教,此次宣判也是本市法院系统多年来刑事司法中最特殊的一次宣判,这引起了笔者的深思:
1.从上述案例来看,在宣判中运用恰当的教育手段,对于成年被告人的悔过和改造有着积极的作用,那么,如果将相同的理念运用于可塑性更强的罪错少年,感化效果是否更佳?
2.对于罪错少年,司法实践中的宣判模式有何缺点?实践中是什么原因阻却了法官对罪错少年实行宣判教育的热情?
3.如何改革传统宣判模式,将宣判和教育有效结合,构建“感化性宣判”模式,感化罪错少年自发内省,积极改造?
由此,笔者将眼光转向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最后环节:宣判。
一、现状:被忽略的程序末端
宣判是刑事司法程序的末端,是刑事审判的最后一公里。宣判完毕,一次刑事司法程序即告终结。可能基于此原因,宣判在立法上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法律除了要求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此外对方式、地点、人员、要求等均无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立法上虽刚性规定在宣判时有“教育”的义务,但是具体的方式、内容、责任分工等并无明确要求。理论研究方面,也许是法定程序太简单,学术价值不高,宣判同样遭遇“被忽略”,即使是对宣判教育有特殊要求的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也鲜有针对宣判的成果和文献。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少年刑事案件宣判的运行模式、主导角色及方式方法又如何呢?笔者对2014年H市辖区内两级法院的宣判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开庭宣判比例低

2014年,H市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审结306宗434人,其中,通过开庭进行宣告判决的共45宗45人,包括H市中院于2014年11月启动宣判模式改革而进行实验的2宗2人、HC区适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的42宗42人以及HD县为宣传工作需要而进行当庭宣判的1宗1人。以上参与开庭宣判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数占2014年全市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为10.37%,接近九成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在看守所进行宣判(见图一)。
(二)法官参与庭外宣判比例低
2014年H市的少刑案件中,除开庭宣判外,参与具体宣判工作的人员组合,主要是:“法官+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的A组合以及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法警任意搭配的B组合。A组合共参与宣判了全市17.28%的未成年被告人,B组合则宣判了82.72%的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宣判的少审法官仅7名少审法官(1),占全市少审法官的比例仅36.84%。具体各区的的宣判人员比例见图二。

(三)宣判教育时间短
如图三所示,宣判时,在上述A组合与B组合中,除了HY区法院外,B组合基本不进行判后释疑及宣判教育工作,其宣判方式主要是简单宣读判项,后询问被宣告者是否上诉并记录在案,平均宣判一个被告人的时长为3分钟以内;少数B组合成员(如HY区法院的宣判书记员),会根据主审法官提前部署的要求进行简单的释疑工作,以减少案件的上诉率。
A组合进行宣判时法官在简要宣读主要的判项后,均会进行判后释疑及教育工作。除了H市中院宣告缓刑的案件因引进心理辅导程序耗时较长,及HY法院因较为注重宣判教育而宣判用时较长,大多数法官进行宣判的整个过程均约为6-10分钟,其中进行释疑及教育的时长为5-8分钟;少数法官(如DY区法院的部分法官)反馈宣判时教育的时长会较短,因为其主要工作重点仍在判后释疑而非教育感化上,目的仍为减少上诉率。

(四)宣判教育方式单一
在教育的方式上,除了H市中级法院的部分开庭宣判或缓刑案件运用了视频感化、心理介入等手段外,法官进行法庭教育(包括庭审教育及宣判教育)的方式主要是口头和书面教育,往往不注重运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教育工作(见图四)。

(五)宣判教育参与主体单一
实践中发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多数为在校学生。他们在失去自由后,最思念的人是父母、亲友和老师。在接受宣判结果的重要时刻,如上述人员能出席对其进行安抚和教育,更能让被告人感受到家庭、社会的关爱,从而敞开心扉,真诚接受改造。(2)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宣判环节往往忽略罪错少年的内心需求,一般不会主动邀请其法定代理人、亲友或其他人员到场。
在H市的司法实践中,除当庭宣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及出庭检察员到场参与教育工作外,其他的案件中仅H市中级法院因尝试改革少年审判宣判模式的需要,有5宗案件宣判时邀请了被告人家属、检察员,或心理咨询师参与宣判工作(见图五)。

二、分析:宣判教育被忽略的背后原因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知,实践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宣判,大部分是由书记员简单完成。要求对具体案情、被告人背景并不了解的书记员等进行宣判教育,确实有些勉为其难。柏拉图说:“教育乃是心灵的转向。”实践中,宣判教育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虽为少审法官所肯定,但是却因种种原因不能切实实行。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对于少年刑事案件,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编中专设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专门性规定,但是整章均无涉及宣判教育的内容。刑诉法解释第485条虽然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是对教育的方式、教育内容、责任分工及未落实教育的后果均无明确的要求。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组织代表(即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但是此处的规定并非刚性要求,而是弹性选项,并且对上述人员参与教育的教育重点、职责等也无涉及,造成法庭教育在实践中成为法院的“独角戏”。此外。2001年4月1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的规定内容与刑诉法解释第485条规定雷同,同时该条还提出了教育内容的纲要性要求,但是其规定的教育内容要求并无区分教育主体,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教育内容模板化、枯燥化和雷同化。
(二)审判理念未更新
“少年宜教不宜罚。”少年审判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法院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让未成年被告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仅仅是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但是,目前仍有不少司法人员的观念受传统刑事惩罚思想的约束,或者虽然理解教育之意义,但是在实施教育时仍是简单延续对成年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此外,部分少审法官的司法理念仍然停留在简单的追求司法效率和结案数字之中,或者停留在“一次庭审教育就足够满足程序要求”的心态上,对宣判教育敷衍了事甚至漠不关心,缺乏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事业的工作能动性和改革主动性,创新意识不强。
(三)法官未够专业化
法庭教育要落到实处,需要集法律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于一体的综合型法官。但就目前法院的内部设置而言,我国的少年法庭专业化程度并不算高,多数少审法官在从事少审工作的同时还要审理大量的成年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或其他司法行政业务,甚至是一些“大要案件”,造成少审法官法律素养上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够“专”,更别提组织高质量又耗时费力的宣判教育。
(四)案多人少综合症
近年来,各类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相对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人员设置和必备的硬件设施却无法跟上案件数量急速上升的脚步。少审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外,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社会调查、民事和解、回访帮教及阅卷记录、文书撰写等工作,在案多人少事杂的现实压力下,许多法官只能满足于在审限内被动结案,在程序上尽量做足,对于宣判教育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监督考核无规定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少审法官往往在审判工作上要作出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更多的工作延伸,如开展社会调查、设置心理辅导室、进行判后回访帮教等。但是,目前对少审法官的业绩考评基本与普通法官的考评机制一致,均是以结案数量、质量为考核标准,对于多余的工作量不作为评查内容。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考核内容无涉及、奖惩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改革宣判模式和升级教育效果,无疑会费时费力。同样,对于少审工作承担宣判教育职责的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法院主动邀请其到场支持教育有时也会被认为是“自讨苦吃”。
三、探索:“感化性宣判”模式之构建
2014年10月,基于王某亮绑架案试行亲情视频宣判的良好教育效果,H市中级法院经过调研后启动少年刑事审判宣判模式改革,经过摸索、试验,构建了教育更为全面、立体的“感化性宣判”模式(见图五)。该模式依托于庭前社会调查,结合心理干预机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灵活运用亲情感化和法律感化,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严肃又不失温暖的宣判教育,激发其自我修正的内动力,在试行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各大媒体的主动关注和报道。
图六:“感化性宣判”模式运行程序

(一)“感化性宣判”的实践模式
“感化性宣判”模式的实践操作如下:
1.充分的判前准备工作。
(1)通过背景调查寻找“感化点”
对于罪错少年,如果前期没有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那么无论是庭审还是宣判教育,教育的内容将是空洞而无益的。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背景调查,可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是庭外调查。庭外调查分为两部分:首先是社会调查,注重查明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情况等内容,调查方式可多样灵活,可通过家访、走访社区及学校、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其次是心理调查,主要是通过购买专业心理机构的服务,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性格特征进行测试、分析,为法庭量刑和教育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不同,庭审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故庭审对罪错少年的调查,则主要是围绕案件事实本身,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通过上述调查,总结归纳出罪错少年的“感化点”,以供教育主体在宣判环节灵活运用。
(2)引导亲属录制感化视频
实践中,多数未成年人自失去自由之日起至审判阶段,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未能见到自己的亲人。罪错少年对亲人的思念之深可想而知。但在宣判时,法院一般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长、亲属到场。在有主动通知的情况下,有的被告人亲属可能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到场,而在能够到场的被告人亲属中,部分在思念、伤心、激动等情绪下不能较好地进行语言表达,有的虽能顺利进行语言表达,但是由于未经过专业培训,表达的教育内容不甚理想,只有少数父母能较好地表达教育感化的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H市中级法院变通做法,在约见未成年被告人亲属进行社会调查后,引导其拍摄亲情感化视频以备宣判所用。通过心理咨询师的专家意见指导,目前通常做法是:
首先,选择在独立、安静的空间内,先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激发起家属的思念情绪。一般做法是先询问孩子出事之前的家庭生活,此时家属的脑海里会呈现原本家庭其乐融融的场景;接着,法官亲切地询问:“有多久没看到孩子了?”通常父母此刻情绪会颇为激动。其次,引导被告人亲属进行比较式想象。让被告人家属闭上眼睛,想象其孩子失去自由之前在家中的快乐生活,想象孩子现在在看守所内失去自由的生活,想象未来孩子出来后家庭重归幸福的生活,最后想象孩子现在就在眼前。再次,语言暗示被告人家属进行录制的内容。暗示家属首先表达对孩子的思念,再描述家庭因为孩子犯错而受到的影响,接着表示希望孩子吸取教训,不再犯错,然后表达父母的爱和不放弃的决心。最后,法官离开留5分钟让家属准备,返回时进行拍摄。录制的视频时长控制在10分钟左右,并且一次形成,语言内容要求自然、不做作。
2.精心设计的宣判过程。
(1)专业的心理介入
宣判当天,首先由家长陪伴未成年被告人到环境温馨的心理辅导室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师分别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心理测试、语言沟通、沙盘游戏等心理干预手段,从心理层面消除、矫正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紧张、忧虑等负面情绪,同时指导他们如何面对宣判和未来生活。
(2)庄严肃穆的宣判
心理辅导后,未成年家属先行离开至圆桌法庭等候,少审合议庭成员着便衣走进心理辅导室简单安抚未成年人情绪后,在法警、心理咨询师的协同下,将未成年被告人引领到圆桌法庭。圆桌法庭上,被告人坐席旁边是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坐席,心理咨询师坐于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坐席旁全程跟进宣判,其他位置设置则类同于普通刑事审判庭。
宣判开始,所有宣判参与人起立,合议庭成员着审判服走进审判席进行庄严的宣判。
(3)感化视频的播放
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稍作语言铺垫后,开始播放提前录制的感化性视频。心理咨询师随时关注未成年被告人情绪,如被告人情绪过于激动,影响宣判活动,则终止视频播放,进行心理辅导后继续下一环节。
(4)法官、检察官的寄语
视频播放完毕,合议庭成员走下审判席,围坐在未成年被告人身旁,注重讲话语气、分寸,注意用词通俗易懂,同时可运用肢体语言(如轻拍被告人的手、肩膀)表示鼓励和支持。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宣判教育,从吸取教训角度,简要分析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应受惩罚性,表达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重新做人。随后合议庭成员结合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师的意见及检察官寄语、感化性视频内容,引导被告人接受惩罚、珍惜家庭、树立未来信心,同时要求被告人家属反思过往教育过失,履行好监督管教职责。由于法定代理人的教育内容已在视频里呈现,为避免重复和节约宣判时间,此处由法定代理人自由选择是否发言。教育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宣判结果的意见、现实心理状态和未来打算。
(5)卡通寄语卡片的教育
宣判最后,法官呈送未成年被告人“阳光寄语”卡片,该卡片印有亲切、可爱的法官真人卡通形象(3),寄语的内容均由主审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进行亲书,内容灵活,可为提醒、关心、鼓励,亦可围绕法官感受进行书写。
3.巩固效果的判后工作。
宣判后,法官将不定时通过卡通“阳光寄语”卡片关心未成年被告人,并进行判后回访工作,对其进行教育、提醒,延伸宣判效果。
(二)推行“感化性宣判”模式的依据与优势
“感化性宣判”模式的重点在于“感化”,是教育、感化、挽救理念在少年刑事司法领域的实践。注重教育并不是减弱刑事司法处罚的价值,而是重申教育对罪错少年的重要性,促进其重归生活,实现社会融合。(4)教育、感化理念与多项少年司法原则和理论相符。
1.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司法的要求,运用公权力保护罪错少年。
首先,符合《联合国儿童公约》的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成长需要国家公权的优先保护和充分保护。在司法介入当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教育是其应有的权益。其次,是国家亲权理论的实践要求。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因罪错而侵犯他人的权益,均应当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要求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诉法解释第485条明确规定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性宣判”模式正是围绕上述原则、规定,突破传统做法,灵活应用亲情感化,从未成年人个体特点出发而特别设计的新型宣判教育模式。
2.主动教育结合被动教育,“双向教育”相得益彰。
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作为法庭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教育的手段和内容侧重点是不同的。庭审教育,因审判结果还未有定论,此时运用的手段主要是说教式的教育,侧重于引导被告人反思、悔过自己的罪错行为。而宣判教育,因被告人的过错后果已有定论,教育内容要求更侧重于引导被告人在悔过的基础上,接纳自己的过错,并且转化为改造的动力,重新树立未来生活的信心。“感化性宣判”模式,引入社会学理论的“个案治疗”理念及心理学理论的“心理干预”手段,将罪错少年视为教育中能动的主体,而非单纯被动倾听的客体,激发罪错少年自生改造的动力。可以说,以“感化性宣判”模式为代表的宣判教育,与传统庭审教育相辅相成,将被动教育与主动教育相结合,形成“双向教育”,两者相得益彰,在实践中取得超预期的良好教育效果。
3.庄严但温情的感化氛围,促进正向情绪积累。
首先,相对平和的情绪管理更有利于后续感化教育发挥良性作用。相比较于看守所和普通的刑事审判庭,为未成年人特别设置的温馨的心理辅导室,及环境相对宽松的圆桌法庭有助于被告人缓解紧张或激动的情绪。其次,法定代理人或亲友、合适成年人、心理咨询师的到场能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心理支撑,令被告人心生温暖,积累正向情绪。再者,法官的庄严宣判能让被告人心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同时与亲情感化,及法官、检察官的宽宥教育形成对比,促进被告人反思、接纳,重新找到自己的人生定位。这种全方位、立体式的宣判教育,庄严但不失温情,其感化氛围浓厚,有利于被告人生发积极能量。
4.“感化性宣判”核心程序操作简易,实践验证推广性强。
“感化性宣判”模式的核心程序,是播放未成年被告人家长、亲属或老师、朋友等对其生活有重要意义之人的“感化视频”。由于社会调查或者刑事和解程序的需要,法官或法官助理等人有直接接触未成年被告人亲友的机会,因此在进行社会调查或者刑事和解过程中,录制感化人员的讲话视频具有客观的便利条件。另外,如果上述人员无法出席宣判现场,因现在手机拍摄、电脑视频拍摄等现代技术普及率高,法官或辅助人员也可引导其自行录制,再通过网络传送或者快递公司转交法官。
对于没必要进行开庭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也可简化宣判程序,可以携带笔记本电脑,到看守所内进行宣判感化和教育,将“感化性宣判”模式的福利惠及更多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
四、建议:理念更新与制度保障
感化性宣判模式虽有良好的实际效果,但对少审法官的要求又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任何一项新事物的推行,必离不开相关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少年宣判教育的立法保障,细化教育操作模式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法律位阶较高的新刑诉法对法庭教育并无涉及,而刑诉法解释虽规定“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是对教育方式、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及未落实教育的后果均无明确的规定,导致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成为“僵尸条文”,没有发挥其倡导宣判教育的立法本意。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偶有涉及,但是规定的内容操作性亦不强。因此,在立法上,建议法律规定区分庭审教育与宣判教育的不同功能,细化宣判教育的操作模式,同时扩充参与宣判教育的主体,凡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有积极意义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亲属、朋友、老师,以及出庭检察官、其他社会机构人员(如妇联、社会工作者)等,均纳入参与宣判教育的必要主体。此外,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未实行宣判教育的法律责任,将宣判教育纳入少年司法专章中的必要程序。
(二)更新少年审判工作理念,提高少审法官专业素养
少审法官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法律确定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积极落实司法教育义务,转变“一次庭审教育就足够满足程序要求”的被动观念,注重宣判教育的意义与效果,逐步扩大宣判教育的适用率,将教育效果延伸审判的整个过程。此外,在教育手段和方法上,要注重“因材施教”,注重提升改革创新的能动力,积极探索生动、灵活、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符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特征的教育方式。
要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要求,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担任少审法官。同时要强化对少审法官的培训。少审法官除了法学理论的积淀,还要接受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行为学、伦理学等学科及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参与少审合议庭的陪审员、书记员也要纳入培训人员范围。
(三)强化各项经费保障,确保配套措施到位
社会调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基础,没有调查就难以发现罪错少年的“感化点”。因此,推行宣判教育,需要实事求是的社会调查与之对接。宣判教育的模式创新,往往需要一些硬件设施进行保障,如设立心理辅导室、圆桌法庭,购买视频拍摄、播放设备等。上述各种配套保障措施,均要求有一定的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四)科学量化宣判教育实施效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进行高质量的宣判教育,是办案人员专业化、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次感化性宣判付出的精力绝不比撰写一篇合格的裁判文书少。但是,由于现实中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考核者往往以成年司法体系的考评标准来评价少审工作,导致少审法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量在考评中难以体现,严重挫伤其积极性。笔者建议,可将庭前社会调查的次数、庭审教育及宣判教育的次数及时间等工作进行科学量化,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综合协调部门还可以通过跟踪观摩宣判过程,形成法庭教育监督笔记,作为宣判效果的考核评价依据。另外,要健全少年审判工作的激励机制。要对经考核评价确实进行了高质量法庭教育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表彰、奖励,督促、引导他们花费时间和精力做这方面的工作,发挥法庭教育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5)
结 语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民族的一项“朝阳工程”。司法机关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最高监护人,有义务依法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一切有利的条件。重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宣判教育,能够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社会化。少审法官应改变传统观念,以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改革创新为要求,努力将宣判教育的司法福利惠及更多未成年被告人。
(作者单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