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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 2014-11-18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农村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及对策

朱建章[*]

 法律文书“送达难”是我国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是在欠发达城市和农村,法律文书的“送达难”直接导致诉讼时间的增加,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耽误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及时实现。

目前,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各种送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呈互补作用。对于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来说,送达采用较多的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四种方式。但对于广大农村送达的实际操作来说,这四种送达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难于送达的缺陷。

一、直接送达成本高、时间长、人难找、签收难。

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大量青壮人口外出务工,农村民事案件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主体资格证明,仅凭诉状所述地址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核实找人。由于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办案经费不足和一线办案法官较少的问题,再加上办案人员对农村地区地形不熟等因素都无形中拖延了办案期限和提高了司法成本。实际操作中,首先,农村的民事案件一般没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参与,农村地区的送达往往依靠办案人员的私人关系,通过当地基层司法所和村委会人员帮忙带路进行送达。其次,在很多案件中,即使找到被送达人的住址,也可能存在被送达人外出务工的情形,甚至有些外出务工几年未归,连家人都无法主动及时联系到他本人。再者,即使找到了被送达人,由于我国传统的厌讼心理,被送达人往往愿意接收诉讼材料却不愿意签收。

二、留置“送达难”邀见证人。

农村地区民事案件的留置送达实质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但其同样存在和直接送达面临的困难,与直接送达的主要区别是被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回证。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留置送达须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现场见证,能否邀请到见证人就成为留置送达的关键。在实操中,不可能强制他人见证的情形,往往很难邀请到基层组织和其他见证人,与直接送达中找人带路一样,依靠的还是办案人员的私人关系邀请见证人,这无疑让留置”送达难”于实行。

三、邮寄送达时间长、风险高。

对于外出务工或其他不在辖区内居住的当事人,采取直接送达成本过高,耗时过长,在能联系上当事人的情形下,法院一般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在农村的民事案件中,尤其是离婚案件,较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属于抽空回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后便外出务工,同时被告也是外出务工的人员,这样直接导致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在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因为原告在起诉时往往填写有“送达地址确认书”,采取邮寄送达没有风险,但对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一般尚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采取邮寄送达风险较高。由于农村地区群众法治观念较为淡薄,许多当事人对法院往往存在抵触心理。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材料为例,被告得知被起诉后便产生强烈抵触心理,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道理,偏执的以为不接受应诉就是对对方主张的有力抗辩,故在提供邮寄地址时或者不愿意提供,或者借口说不知道具体地址或无固定地址,或者说会亲自来法院拿,更有甚者直接挂电话且不再接法院电话。

邮寄送达后,当事人一般不会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法院,法院往往需要根据邮递签收回执来确认是否成功送达,这在无形中延长了送达时间。特别是非本人签收的邮件中,存在被送达人拒不承认已收到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有严格审理期限的各类案件来说,邮寄送达便存在较大的风险。

四、公告送达成本高、效率低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意见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采取公告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案件至少需要公告2次才能走完整个诉讼程序,这样直接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的延长。因为公告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这两种情形,所以法院须先尝试其他方式送达或对受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进行调查,这既增加了送达成本又降低了送达效率。

农村地区民事案件的送达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主观思想方面的原因和农村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为了解决好农村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建立法院、乡镇府(司法所)、村委会三级联动司法协调送达机制。法院系统的性质及传统的厌诉心态决定了法院(派出法庭)与各机关团体及群众缺乏有效的沟通,而地方行政机关部门和村委会自治组织直接深入到农村最基层,能有效掌握农村的基本情况。因此,虽然法院与乡镇府、村委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通过政法部门协调建立联动送达机制,发挥乡镇府和村委会对农村地区熟悉和对村民特有的亲和力优势,将对法院的送达工作产生巨大的帮助,能解决大部分“送达难”的问题。

(二)扩大送达代收人的范围。日常送达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来到被送达人的住址后,发现被送达人临时性不在家或者外出务工的情况,如果被送达人以及同住成年家属均不在家,可以由其近亲属或授权的邻居代为签收,以提高送达效率。因为农村具有熟人社会的特性,被送达人的近亲属或邻居是与被送达人最密切或联系最为紧密的人,由其代为签收文书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或者通知受送达人,这样更能保障受送达人的合法权利。

(三)适当扩大留置送达见证人的范围。可将基层组织扩大解释为包括基层派出所、工商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相对村集体组织人员来说,法院工作人员往往与基层政府部门具有业务上的来往,于公于私都更有利于邀请其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如果扩大后的见证人仍然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列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归入案卷。

(四)建议在基层组织建立送达联络员制度。针对农村出现的“送达难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乡镇司法司法所、村委会等组织,由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其辖区的村委会的送达问题,为保证送达人员的稳定性,可任命村委会成员兼任送达联络员,并给予经费保障。当法院需要到乡镇送达时,可预先通过电话了解被送达人的住址及相关情况,使送达更具有目的性,从而减少送达人员在村中盲目询问的环节,提高送达效率。

(五)进一步强化司法权威。在个案中,我们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讲明送达的性质,明确告知拒不接受送达的法律后果。对于社会公众,则仍应以加强法制宣传为主,培养法律素养,树立程序意识,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对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逃避送达、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行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令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进而维护司法权威。

 



[*] 作者系龙川县人民法院龙母法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