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在审判中的适用
赖伟东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机制及产生由来
劳动争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多的一类型案件,劳动争议纠纷因其特殊性,他一直沿用的处理机制与其他事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不同。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基本法律形式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定,确定劳动争议纠纷沿用的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要先行调解,调解的形式,可以在企业内调解,也可以在仲裁部门调解,并且调解贯穿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劳动者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只有经过了仲裁机构的审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实行二审终审制,这是我国一直沿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不断的上升,《劳动法》所确定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机制逐惭暴露出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该机制不能尽快解决纠纷,比如一个几千元钱的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按照“一调一裁两审制”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处理的话,整个诉讼过程十分的漫长,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快捷的处理,因此,在理论界和务实界对该处理机制均存在改革的呼声,要求对一些简易、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能否建立一个快速裁判机制。
在此背景下,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保留原有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机制的同时,增加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以达到对一些简易、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进行快速裁判,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两种处理机制,即“一调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度”。
二、仲裁裁决的类型分析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后即行终结,也就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而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较广,除适用终局裁决的案件外,均属于非终局裁决范畴。
(2)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不同。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15日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一裁终局制度的同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比较宽松,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限制比较严格,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没有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定不同的救济途径,而是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对于非终局裁决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均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终局裁决的判断标准。
终局裁决的判断标准,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确定,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一、终局裁决的金额(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为准;第二、当事人仲裁请求数项,而仲裁裁决也涉及的数项请求,每项请求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但其数项之和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还是非终局裁决处理。
对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作出规定,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终局裁决数额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准,并不是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作为标准。对于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
三、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及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其确认的主体是哪一部门,即应当由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确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确定。如果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没有作出确定,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作出规定,即: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应当由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确定,如果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没有作出确定,那么,就应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查情况进行确定,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针对终局裁决的诉讼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不管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虽然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可能出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和向中级人民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作出规定,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就已经具不备法律效力,对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的事实作出处理。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该仲裁裁决书因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了,所以,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没有必要进行审理了,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申请应作出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
作者:源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赖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