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思考
袁稳定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适用该款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侦查、检察和审判整个刑事诉讼的讯问、审判过程。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意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除紧张情绪,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供述、陈述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一)未成年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低、缺乏社会经验,导致他们往往并不能够充分理解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时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及所提问题的含义;同时,未成年人语言表达能力欠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确保讯问、审判活动都有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成年人在场,可以有效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合适成年人可以通过沟通,消除未成年人的焦虑、害怕、迷茫情绪,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矫治。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和审判,可以有效及时监督和制止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防止对未成年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以程序公正确保司法公正。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者,能够有效缓解未成年人的负面情绪与对抗心理,在帮助他们提供咨询建议的同时,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正确地引导是非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新刑诉法对合适成年人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即涉案未成年人除法定代理人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如果是本案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合适成年人职责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二)合适成年人的到场条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无法查明、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表示拒绝到场、因故无法及时到场、是本案共犯以及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对于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案件,法庭应征得被告人同意或者按其意愿,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被告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进行必要解释后仍然坚持拒绝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可以为其更换另一名合适成年人,更换后,如未成年人仍然坚持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则应当准许,并将其拒绝情况记录在案。
(三)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我国对合适成年人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主要条件有:1、身体健康,品德良好;2、年龄合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前科劣迹;3、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4、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5、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等。
(四)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诉讼特点,合适成年人可以享有权利主要有:1、开庭审理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会面交谈了解其情况,消除被告人的心理恐惧,维护其身心健康;2、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3、庭审过程中发现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4、阅看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5、对被告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等。义务主要有:1、及时出庭并全程参与庭审;2、向被告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3、帮助被告人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庭审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被告人独立回答问题;4、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及被告人信息;5、发现本人所参与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等。
三、结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大进步。目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还处于初步实践阶段,需要我们办案人员更新司法观念,大力推行落实这项新制度,切实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