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平法院为例分析巡回审判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徐华容
巡回审判以“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在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体现司法为民精神,受到群众的欢迎。笔者通过对连平法院巡回审判的分析,发现巡回审判在当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巡回审判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路径,以期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优势和作用。
一、当前巡回审判的特点——以连平法院为例
(一)连平法院巡回审判的基本情况
连平法院下辖元善、忠信、上坪、内莞等13个镇,159个村委会和16个居委会,总人口为40.7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9万。为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该院根据市中院“百名法官进百村”活动部署,大力开展深入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活动,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乡居村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村干部、德高望重的老人等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便于沟通的优势,邀请他们共同参与调解,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2012年来,共巡回办案56场次。在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45件,调解率为80.35%。旁听群众3千余人次,发放法律宣传小册子500余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800余人次。
(二)巡回审判的特点
1.审判人员情况。连平法院目前没有确定具体的专职巡回办案人员,开展的巡回审判案件主要为民事案件。该院民一庭、民二庭和两个人民法庭共有审判人员8名,在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的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审判人员的精力去开展巡回法庭工作,使得审判人员疲于应对。
2.案件处理情况。巡回审判选择的地点一般都为人群聚集密度较大的地方,中国的乡土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人情社会,办案现场的旁听群众在庭审前后也会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这其中有村干部、德高望重的老人等,当事人在熟人的环境中会顾及自己的形象问题,更加容易接受调解方案。因此,巡回法庭中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较高,真正使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该院2012年到该县溪山镇百高村巡回审理的一起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案件,办案法官邀请村干部及当地群众一同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使被告当即履行了赔偿款。
3.案件类型情况。2012年来,连平法院巡回审理案件数为56件,其中民事案件53件,占全部巡回案件总数94.6%,刑事案件3件,占5.4%。可见,该院巡回案件主要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占绝少数。
二、巡回审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诉累、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人员配备、运行成本等因素,使得巡回审判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巡回审判力量薄弱
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特点,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就连平法院而言,全院审判人员少,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参与巡回审判的力量薄弱,人员配备紧张。在现有的人力资源背景下,法官还要付出体力和精力应对巡回审判工作,需要承受很多的压力。同时,由于人员配备少,一次巡回审判最多配备一个法警(通常兼任司机),巡回法庭地点一般选在村委会小院或者场地较宽阔的球场、晒场,这些场地没有条件采取有效的安检措施,庭审现场过程中一旦发生当事人或者亲属争吵甚至打架等突发事件,乡土人情社会极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而巡回法庭组成人员较少,庭审秩序难以维持,影响司法权威外,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存在隐患。尤其是刑事案件对庭审安全要求非常高,一些法官担心安全没有保障而不敢巡回审判。
(二)巡回审判运行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巡回审判工作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庭负责实施,除了少数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之外,普遍存在基层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巡回审判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但由于缺乏经费保障,不可避免地加重了法院的负担。以研究样本法院为例,办理一个巡回法庭,法院工作人员至少要到开庭地点两次,在开庭之前要去踩点,确定具体巡回办案点,并联系当地村(居)委会、村干部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这样一来,一次巡回审判必须花费审判人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加之每次巡回审判的地点不一样,基本为距离县城较远的乡镇、村社,巡回审判往往需要车辆、汽油、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势必会使法院的司法成本增加,使办案经费更加紧张。
(三)巡回审判案件范围不明确
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个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主要对巡回审判的内涵、意义进行了描述,表达一种鼓励与倡导的态度,并未对开展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巡回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办案形式、人力与经费的保障、监督与惩罚机制等方面均未做出系统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往往仅凭工作、生活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等来判断审理的案件是否适用巡回审判,个别法院为了提高巡回审判率,将不适合巡回审理的案件也纳入巡回范围,容易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法院树立公正权威的形象。
(四)巡回审判缺乏联动性
巡回审判深入到田间地头、村镇,在联系当事人和准备庭审时需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村委会沟通协调,得到他们的支持与协助。但由于目前尚无具体的联动机制,法院在开展巡回审判时更多的是自行联系案件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没有充分发挥当地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巡回审判的效果受到影响。
第三部分改为:
三、完善巡回审判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完善巡回审判相关立法
要使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必须有一套具体可行的制度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巡回审判的司法解释,对巡回审判的条件、案件类型、审理程序、运行方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使巡回审判中的每一环节都统一于法律框架之下。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确定办案地区。巡回审判制度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实行的地区大多为农村及山区。2.规定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想领纠纷案件等在涉案地点开庭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或者起到普法作用等案件。对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开展巡回审判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案件复杂的案件原则上不宜适用巡回审判。3.确定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
(二)加大巡回审判人、财、物的保障力度
目前我国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依附于当地的财政来支配,各级法院要从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经费基金,根据巡回审判实际需要,制定严格的经费落实监督保障制度,指派专门部门严格督促落实,夯实巡回审判的物质基础;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包括国徽、横幅、折叠式审判桌椅、审判席位牌、数码照相机、巡回办案车辆等设施,专门用于到各巡回审判点办案,为个案司法减轻经费的压力。此外,法院通过不断完善综合审判机制,优化配置审判人力资源,选拔一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较强调解能力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巡回审判工作中,使巡回审判常态化开展。
为保证巡回审判的安全,应逐步增加警力,解决当前各类案件逐年上升,而警力相对不足难于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可利用巡回审判之机结合当地典型案例对乡镇、村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一方面提高其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可进一步增强巡回审判办案干警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针对法官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能动性欠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将巡回审判纳入目标管理,细化责任。加强对法官巡回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审判工作的高效和庭审质量,处理庭审中突发的复杂问题,确保巡回审判案件的公平正义。
同时,针对巡回审判案件多为调解方式结案的特点,应进一步加强法官对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归纳矛盾和纠纷焦点,提高调解的技巧和能力,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调解水平,以促进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效率。
(四)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能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其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实践工作中,巡回审判的案件大多是同村、同乡甚至是邻里之间的纠纷,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发生的,并且常常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相对于法院,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更易于把握纠纷的主要矛盾和关键所在。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法院与这些基层组织建立互动的联动协作,让基层组织配合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实现信息共享、职能配套、资源整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回审判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