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条获刑并处罚金
2017-09-14 来源:河源日报06版(综合新闻)

本报讯 8月4日,连平县法院审结一宗介绍卖淫罪案件,被告人邱某因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亦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全市的首次适用。
5月11日1点多,3名男子来某公寓前台登记开房,公寓前台值班员邱某就问客人要不要“妹子”,一名“妹子”嫖资200元,其中一名男子说叫来看看,随后邱某就介绍黄某甲和黄某乙两名失足女到3人入住的公寓先后进行卖淫活动。邱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约定,邱某可以从其嫖资200元中获利50元。当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起卖淫活动。
连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介绍他人卖淫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非法牟利仍介绍两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依照2017年7月25日起颁布施行的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即构成介绍卖淫罪,不管其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在本案中,邱某虽然只是从中介绍了一次卖淫活动,但因为介绍了两人参与,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