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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需要司法服务“现代化”

时间: 2017-02-1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需要司法服务“现代化”

作者:刘海文

 

回顾近年来的人民法院工作,司法服务无疑是一篇夺人心目的亮丽华章。人民法院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入田间地头“坐地问案”到如今的微博直播庭审、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等,“服务”的思想、意识已然扎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治国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要深化司法改革,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目标,司法服务“现代化”势在必行。而如何推进司法服务“现代化”,个人谈点设想。

司法服务要“现代化”,须走出司法服务的理论误区。在我国,司法权作为行政权附随的角色已渐行渐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也早为宪法确立且日渐牢固,国家权力中心亦呈现向司法机关倾斜之势。一段时期来,西方司法制度乃至司法理念的引入与移植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中有关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司法的中立性与被动性等理念被“广为传诵”。当然,中立性、被动性作为司法程序普遍规律,毋庸置疑。但从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来看,法律的阶级本性使得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皆须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意即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虽需遵从司法规律、不违背司法正当程序,然司法仍应当服务于国家利益。因此,我们在足够认识并摒弃司法“绝对工具论”的同时,亦应彻底走出司法服务与审判权独立相对立的理论误区,不再囿于此论。进一步说,我们大力培育司法服务理念、倡导司法民主,还须积极纠正某些观念上的偏差、误差甚或反差,正确认识司法服务并非“与一般民众打成一片”;还要淘汰“司法服务就是办好案子”的狭隘观念,扬弃本土文化特别是地方主义的消极影响。其实,我们应该了解,办案它仅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能的集中体现,而司法服务的领域却远远不止于诉讼过程本身,它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广阔的时空范围。

司法服务要“现代化”,应树立司法服务的正当主义。正是因为司法服务发展到当前还受到种种误区的约制,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为司法服务“现代化”进行“正名扬范”,以期树立现代司法服务的正确概念。基于司法服务的历史发展、现状实际和趋势要求,我们要树立的现代司法服务的正当主义,应当充分遵循并体现司法服务的本性内涵:培育、秉承司法民主理念。司法民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唯有通过民主司法,实现程序正义,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而建立至上的权威。当然越是遵循司法民主,越须提升司法服务,司法服务的展开以审判活动为依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循正当的法律秩序,一般都能较好地落实法律规定的司法服务。但对于多数情况下法律未明文规定的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和法官就应按照司法民主的本意,多想办法或创造条件落实,如按照“无加害”原则提示诉讼风险等。坚定司法平等对待。居高临下难以民主、文明司法,只有建立在平等对待基础上的服务才是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服务,法官行使审判权及配合审判权的行使而履行司法服务职责时,要不假思索地、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活动各方当事人,和各方当事人保持平等行动的关系。救济关怀社会弱势。司法承载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关怀,实际就是通过司法服务来体现公权力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救济关怀,而这种救济关怀不是法律本身的帮助,也不因弱势身份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司法服务所包含的救济关怀,就是要为弱势群体在通过法律实现救济的过程中创造一条公开、便捷的通道,这在建设和谐社会、平安中国、美丽中国的进程中显得十分重要。胸襟广阔开放。审判活动因受自身职业特性所限,是一个较为封闭的专业体系,而要推进公开公正司法、树立司法公信权威,那么就应通过开放性的司法服务来破除不必要的或是过分了的“司法神秘”,因为社会公众首先是基于认识进而了解,再逐渐走向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的,尤其当前正处新一轮司法改革推动之际。

司法服务要“现代化”,务坚持科学统筹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推进司法服务发展、丰富服务的内容形式上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从司法服务“现代化”的整体推进来说,笔者感觉缺乏有序统筹,主线条标准不够明确,场面过程不小但显凌乱,花费不少而考虑实际需求不够,重复建设等问题突出。而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科学认识司法服务,确定司法服务统筹发展的科学道路,推进司法服务“现代化”应是问题的答案所在。当然,这需把握好几个方面的要求:把握好司法服务的概念及分类,何为司法服务,向来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概念,结合人民法院工作考虑,笔者认为现代司法服务的概念似乎可这样定义,即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标准下,以亲民便民利民为方式手段,以法律适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也包括前后延伸的相关过程),主要针对案件当事人所实施的公开、便利、快捷的活动。认识司法服务,还要正确理解司法服务的分类,这对推动司法服务的科学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服务发展到当前阶段,内容已是多种多样,但都可通过“实体”与“虚拟”的方式渠道将其串联起来,而基于“线上线下”标准,将与窗口现场服务方式相对应的“虚拟”服务方式简要概括为电话热线、网络在线、短微信联络(或称移动通讯)3种。这些司法服务模式各具特点,但基本是平行互通的,可涵括当前司法服务的基本内容。把握好司法服务与司法公开的关系,当前各级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高度重视,而对司法服务的宏观概念理解不深,遂造成了前述问题不断出现的结果。其实不难理解,司法公开作为一种方式、一种状态,实际上是司法服务方式的延伸,落实司法公开应是做好司法服务的必然要求,强调司法公开实质就是强化司法服务,所以提升司法服务完全可作为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司法服务越是及时到位,越能打消当事人的合理质疑,也越能让审判执行工作公开透明,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把握好司法服务的发展统筹。审判工作整体可看作由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和司法服务三部分组成。其中,审判执行工作由审判执行各部门分类承担,审判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全面统筹负责,而对于司法服务来说,法院内部一直缺乏专门的部门统筹管理,不管是业务部门还是综合保障部门都或多或少承担了一定的工作。所以,就推进司法服务“现代化”来说,不管是强化网络在线服务,还是创新发展电话热线、即时通讯服务或强化传统的窗口现场服务,都要清醒认识到这只是选择服务方式渠道的区别,而真正需要重视考虑的就是坚持统筹发展的理念,才能确保服务内容的高度统一,也不因方式渠道的不统一而影响服务的质量与效果。因此,按照司法服务本身的发展趋势要求,推进建立司法服务的统筹管理模式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司法为民、文明司法的期待,也才能根本性地解决推诿、敷衍、不公开、不透明、找人难等常被诟病的突出问题,从而实现以高效的司法服务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以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亲民便民利民的举措展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以个案的价值倡导社会和谐的准则等科学发展目标。

来源:广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