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起源于老鞋匠的一时善念
据考,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可溯至《大清新刑律》对日本缓刑制度的仿效。英美法系将“缓刑”表述为probation,其义为“to prove,to test”,既有缓刑之意,更有观察考验之意。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与这种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一切源于1841年波士顿一位老鞋匠的善念。
暂缓处刑的“五月花“船客
缓刑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那时刑罚相当残酷,对于许多并不严重的犯罪,也要处以烙印、鞭笞、断肢甚至死刑。因此,暂缓执行死刑的设计,将可能挽救许多人的生命。公元940年,亚西路斯旦王国时期的一部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15岁的死刑犯,不执行其刑而委托僧侣予以监督,如果再有违法行为时,才对其执行死刑。英国社会也开始寻求使刑罚逐渐轻缓的可能。被告可能申请皇家特赦,比较积极的法官通常会选择适用较为宽松的刑事成文法或先例。法庭在估价被盗财物的价值时,有时会刻意估低,以免被告受到过重之刑。
至14-15世纪,英国衡平法院也开始采取一些富有弹性的执行程序。当时对于刑罚的宽宥,基本分为三类:宗教人士护庇、司法宽免和宣誓不再犯恶性。法庭还采取一种措施,由某个机构或者某位绅士作出担保,暂时免予宣判或给予减刑。时至1879年《略式裁判法案》正式规定,对于轻罪犯给予缓刑,由简易法庭和治安法庭法官批准,由“志愿担保人”予以监督。一些法官,如爱德华·考克斯和马修·希尔,采取宣誓与监督措施相结合的办法,要求青少年犯宣誓将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对于少年犯采取暂缓执行、指导监督与不定期调查相结合的措施。
据说当年马修·希尔还是一名实习律师时,曾见过许多凡有轻罪的年轻人,如果能够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严加看管之下进行观察考验,到最后往往都会恢复为品德良好的青年;而如果以轻罪入狱,往往在出狱时就已成为恶习满身之徒。他后来成为伯明翰法院的法官时,对那些还有希望挽救的青年采取了相似的缓刑处置:如果这些年轻人有希望重归社会,而且有人愿意为他们担保,并对他们进行观察考验,那就允许暂不对他们实行收监。为了检查这些担保人是否尽心尽力对暂缓收监的青年们进行了观察、考验和矫正工作,希尔法官安排警官们对他们进行定期访问,并向法庭提交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种暂缓处刑的措施:将囚犯安置于海外殖民地,观其“劳动改造”的效果,再宣布赦免或给予轻刑。据考,“五月花号”上至新大陆的那批美国先驱们,有不少都是被暂缓处置的刑事囚犯。这或许也是为何现代意义上的缓刑观护制度诞生于波士顿的原因。
老鞋匠奥古斯都的一次义举
约翰·奥古斯都是一名鞋匠。他于1784年生于马萨诸塞州,1827年迁至波士顿,在波士顿法院门外的大街上维续补鞋的行当,为过往行人修补皮鞋、缝线、钉掌。据说,奥古斯都经常去法院听审。1841年8月的一个清晨,一个衣衫褴褛,蓬头垢面的年轻人被带进了法庭。这又是一个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根据马萨诸塞州法律,“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只是一种轻罪。被告只须交付一笔保释金,便可获刑“监外守纪”1年的轻罚;否则,被告将在那种小偷扒手、抢劫犯、强奸犯、诈骗犯云集的“监狱大学”里关1年,变成了一个对社会充满怨愤、对法律充满敌意的职业罪犯。
这一天受审的年轻人,本是一个机器维修工人,有一个刚刚怀孕的女朋友。他懊悔地对法官保证,如果不能入狱,他将保证一生戒酒,好好工作,重新做人。但是,他没有钱交保释金。旁听席上奥古斯都对这个年轻人充满了同情,并相信自己的直觉—这个年轻人还有希望。于是,奥古斯都向法官表示,他愿作保证人,对这个年轻人进行教育。法官也正在发愁,在那个年代的波士顿,犯这类轻罪的犯人很多,监狱人满为患。而且,他也不愿为社会培养更多的职业罪犯。法官灵机一动,宣判道:被告延期三周宣判,三个星期后再回到法庭上来,法官到时将视具体情况作出最后判决。三周后,由奥古斯都负责观察和考验被告人的表现。
三周后,奥古斯都陪着被告人返回法庭。那个蓬头垢面的醉鬼,已经变成了一个容光焕发的年轻人。只读过两年书的奥古斯都,写了一页纸的书面报告呈交给法官,上面写着:他—约翰·奥古斯都,以上帝的名义发誓作证,证明这个年轻人三个星期以来滴酒未沾,一直勤奋工作。出庭作证的,还有这个青年所属街区的警察和教堂的牧师,他们的证词与奥古斯都所说的基本一样。法官当场宣布,释放被告人,象征性地对被告罚10 美分。年轻人紧紧地拥抱着奥古斯都,喜极而泣。从此以后,这个人终生不再饮酒,变成了一个守法勤劳的好公民。
此后的18年间,奥古斯都共为1946名被告担任过志愿者观护人。其中男性被告人1152名,女性被告人794名。对于这1000多名被告,他并非不加选择,而是事先详细地调查他们的年龄、性格、出身、生活环境和身边可能造成影响的人与事。他所选择的往往是贫穷无助、偶犯过失的人。奥古斯都和被告们交朋友,帮助他们找工作,鼓励他们改过自新,照顾家庭和邻居。缓刑期满后,他总是陪同被告出庭,亲笔向法官提交一份报告,描述被告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法官依据他的报告,对表现良好的被告,往往是不再处刑,象征性地罚款10美分便予以释放。
自1843年开始,奥古斯都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少年犯的观护上。最初他接受法庭委托,对于3个少年被告进行考察。他们分别是一个11岁的男孩,一个10岁、另一个8岁的女孩。他们被控犯有盗窃罪。与一般被告不同,奥古斯都每个月都向法庭提交一份备忘录,说明这3个孩子的矫正情况。5-6个月后,他带着这3个孩子出庭,法官发现,这些孩子的举止和外表都已经有了巨大的转变,于是当庭宣布,法律的矫正目的已经实现,每个孩子都予以释放。3年内,奥古斯都18年中所观护的1946名被告中,只有不到10名最后让他失望,其余的都得以改变自新。奥古斯都的工作获得了波士顿许多慈善家和教育机构的肯定和捐款。波士顿法庭更是给奥古斯都颁布了全美第一张缓刑观护官的聘书。
继波士顿之后,芝加哥与纽约先后建立起缓刑观护制度。1869年。马萨诸塞州设立救济委员会,由专人调查少年犯的观护问题。调查员必须出庭并在法庭的指示下对少年犯予以照顾、教育和考验。1878年,第一部缓刑观护法在马萨诸塞州得以通过,并据此在州司法部下成立了公立的缓刑观护司,负责招募职业缓刑观护官、设立专款予以维持观护工作,并指导矫正观护工作的进展。1897年,密苏里州的《缓刑观护法案》首次明确了规定了暂缓处刑接受观护的被告应符合哪些标准,法院应如何根据年龄、经历和罪名进行选择。1899年伊利诺州和明尼苏达州出台了专门针对少年犯的缓刑观护制度。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时,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等制度,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老鞋匠奥古斯都的善行,创造了比惩罚更有效果的缓刑观护制度,足以载入史册。
缓刑观护制度来到中国
回到中国的语境,古代虽然存在录囚、虑囚、存留养亲等制度,客观上暂缓了刑罚的执行,但体现的是皇恩浩荡的亲情伦理。假如以波士顿当年老鞋匠的出发点来看,这些制度并不具备现代缓刑观护制度的价值—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等。现代意义上的缓刑观护制度,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时来到中国的。
最初规定现代缓刑的,是1901年的《大清新刑律》,尽管未采用“缓刑”一词,而是直译自《日本刑法》,采用了“犹豫行刑”的措施。主导立法的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夫刑罚为最后之制裁……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熏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因而,比较好的办法是模仿英国式的矫正式教育方式,“一名强迫教育,各国仿之,而英尤励行不怠,颇著成绩。兹拟采用其法……视情节之重视,定年跟之长短,以冀渐收感化之效,明刑弼教,盖不外是矣。”此外,《大清新刑律》仿效日本刑法、用专章规定对因未满14岁而不罚者、因未满18岁而减刑者、因精神病而不罚或减刑者、吸毒者、因酗酒犯罪者、犯罪及缓刑假释者,分别入感化院、精神病院、戒毒所或有关场所进行管束,以防再犯者,同时还对保安处分的宣告、执行、免除、延长及执行时效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至1911年的《钦定大清刑律》第63条,则正式采取“缓刑”的表述方式,规定:“具有下列条件,而受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自审判确定之日起,得宣告缓刑五年以下,三年以上”,并规定由“亲属或故旧”来监督缓刑内之品行的现代观护制度。当然,要考证近代中国关于缓刑观护的规定之根源,是更多来自1841年波士顿法院里那位老鞋匠奥古斯都,还是更多来自英国、日本抑或德国式的缓刑观护制度,还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复杂课题。然而,这并不妨碍在20世纪80年代才重新启动矫正教育和观护考验之刑事政策的现代中国法律人,对1901年的立法者投去钦佩的目光,更不妨碍我们怀念那位老鞋匠的善行与执着,并向无数付出辛劳、实践于缓刑观护制度工作、避免刑罚泛滥的工作者致敬。
来源:广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