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染上毒品,不仅自己走上吸毒贩毒的犯罪道路,而且雇用未成年人参与贩毒。日前,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自2016年7月开始,家住紫金县的李某为了发展自己的“贩毒事业”,便雇用未成年人张某(另案处理)以手机为联络工具,多次贩卖毒品给邓某、杜某、梁某、陈某等吸毒人员吸食。同年9月10日23时,李某及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张某的摩托车储物箱内查获可疑毒品3包、电子秤1台、手机1部。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3包疑似毒品物中,2包白色粉状物,净重21.58克,含海洛因成分;1包晶体状物,净重2.6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给多人吸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