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源晚报 2023-11-16
“法官,15万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完毕了。”上诉人赖某将其转账给被上诉人温某等三人的支付凭证交给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法官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一场历时多年的合同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并当场兑现,为当事人解决了实质性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因不履行合约内容产生纠纷
2008年12月,紫金县某汽车客运站与从事个体客运车辆车票代售业务的温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轮流派员到车站售票室售票,售票的手续费(利润)按50%分成,各得一半。后因某汽车客运站改制为某客运公司,由赖某独资经营。2012年9月,某客运公司与温某、黄某、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车站售票及管理工作由某客运公司单方负责,客运公司每月付给温某现金2500元;协议还约定某客运公司负责缴纳本站职工黄某、张某的单位社保(集体及个人部分)。
某客运公司每月支付2500元给温某至2017年6月,此后未再支付。温某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均无结果,遂于去年底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上是温某等人与某客运公司对共同经营售票业务,约定变更某客运公司独自承包经营,并向温某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补偿款的承包经营合同。判决某客运公司应向温某支付承包经营补偿款145000元;向黄某、张某各支付承包经营补偿款66942.78元;赖某对某客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客运公司和赖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受理了此案。法官阅卷后,考虑到本案纠纷历时十几年,期间,政策等多个方面都有变化,要想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法官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但是对于调解方案,一开始就出现了分歧。
赖某提出:“2017年4月起,客运公司因亏损没有经营,至今没有财产与收入。如果调解,应该以客运公司所得的利润为基础进行支付。”法官听后,觉得当年的利润与协议约定的数额相差太远,这样的方案温某三人是很难接受的,但赖某坚持他的初步方案。
法官如实向温某等人转达了赖某的想法。果然,温某一口回绝:“我们不同意这个方案。你亏损归亏损,但是协议约定了给付补偿款、养老保险,这要给我们保障。我们可以适当让步,可是不能一口咬死。”
法官劝导赖某:“温某她们说的有道理,经营是有风险的,这个风险不应转嫁给温某等人,不能因此影响协议的履行。而且她们提出可以适当让步,这是一个机会,希望你能把握。”赖某有所松动,表示他再考虑考虑,提一个大家都比较易以接受的方案。
10月9日,法官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赖某提出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支付温某三人共15万元。温某三人商量后,表示接受这个结果。最终双方约定,协议签定三日内,赖某一次性支付温某三人共15万元,本案即了结。
正是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之时,但在签字的一刻,温某等人提出:“如果我们签了名,赖某不履行怎么办?”赖某听到后也担心温某等人后续会反悔再起诉。法官说:“既然你们都有担心,要不赖某当场给付,我把履行情况写入调解书,这样大家都放心了。”
双方都觉得这样做最保险。但是赖某没有准备,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他表示可以回镇上家里拿钱打给温某等人。庭后赖某即往家里赶,并于当天下午向法官提交了支付凭证。当日,法官将双方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一一写入调解书。
“钱拿到了,调解书也拿到了,什么顾虑都没有,终于安心了,谢谢法官周到、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满意地领取了调解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坚持把调解理念贯彻办案全过程中,想方设法为当事人解决实质性问题,不但在诉中解决了纠纷,也让当事人当场拿到“真金白银”,不留任何麻烦。历时15年的纠纷尘埃落定,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报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徐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