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谢梦君 通讯员 陈碧霞 物业收费项目有哪些?收费标准是什么?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以及收支如何?……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已经屡见不鲜,因业主知情权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增多。
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张女士、陈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女士、陈女士要求该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公示业主共有部分情况、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人员名单、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支情况等,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遂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陈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均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提供服务期间,物业公司没有向小区业主公示业主共有部分情况、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人员名单、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支情况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为宜,查阅方式包括复印、摄像、录影或者其他复制方式。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龙川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女士、陈女士公布2013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物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供张女士、陈女士共同查阅;公布2013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公司员工名单,供张女士、陈女士共同查阅;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图纸资料,供张女士、陈女士共同查阅;公布2013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以及收支账目明细,供张女士、陈女士共同查阅。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物业服务关乎民生大计,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幸福指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既要注重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提升业主的居住幸福感,也要保障业主合法的知情权等权益。业主跟物业公司只有相互尊重,才能构建起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共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营造美好、和谐的小区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