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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华裁前公示

时间: 2021-01-22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等人减刑假释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某监狱提请胡贵华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审监庭反馈,联系电话:0762-3827061。

胡贵华裁前公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