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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秋禹等人裁前公示

时间: 2018-05-03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等人减刑假释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某监狱提请卢秋禹等人减刑情况及三类罪犯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限为五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五日(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内向本院审监庭反馈,联系电话:0762-3827108。

第八监区.pdf
第二监区.pdf
第九监区.pdf
第六监区.pdf
第七监区.pdf
第三监区.pdf
第十监区.pdf
第四监区.pdf
第五监区.pdf
第一监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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