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3-15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七)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