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与律师是其中的两个重要群体,而且两者之间的关系最为微妙。通说认为,法官和律师皆为职业法律人,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司法制度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与律师两者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与律师接受相同的法律教育、统一经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互动交流频繁,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共同体关系,其价值取向确定双方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流动、相互学习。然而,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工作合作关系却不顺畅,随着死磕派律师的出现,以及一些涉法舆情的不断发生,造成了一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对立情绪,既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又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通过对Z市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之间工作关系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寻其中成因,进而提出完善与规范法官与律师工作合作关系的有效途径,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出有益之论。
一、乱象呈现:妨碍律师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表现形式
从司法实践样本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还存在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行为,妨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合构建。一方面,个别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不符合道德规范、不服从法院安排、随意发布指责法院的微博微信的现象,以造成与法院对立来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客观来说,执法部门对于律师在执业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司法服务水平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导致职业共同体构建进程变缓。此外,从机制构建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面临着很多理念及制度设计上的障碍,需要进一步修正与改进。
(一)乱象之一:从律师执业方面来看,个别律师表现妨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合构建。
1.个别律师教唆、协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或教唆、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
2.个别律师未核实授权委托书及起诉书签名真实性即提起诉讼,甚至有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落款处签名存在冒签的情况。
3.个别律师懈怠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个别律师没有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对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况误导被代理人,导致当事人期望过高或者作出错误决定;个别律师拒绝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4.个别律师不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个别律师故意搞证据突袭,不一次性提交全部证据,导致多次开庭; 个别律师在开庭审理时才提出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个别律师多次拖延收取诉讼材料等现象。
(二)乱象之二:从法律实施层面来看,律师执业保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
1.律师参与立法的力量薄弱,相关执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如目前立法机关主动邀请律师参与立法听证,进行立法审议的现象还不多,立法机关立法人才库中的律师所占比例还不高,直接影响着对律师执业保障相关的法律出台时忽视了律师权益保障的规定。
目前出台的律师执业保障方面的规定大多是部门出具的,欠缺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且已出具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门法律、相关的实施细则欠缺,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专门法律,目前规定缺乏配套实施细则。一些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限制、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多。
2.执法部门对律师执业保障的服务空间还有改善地方。如《Z市律师执业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及建议》就指出存在律师提交的有关案件材料时未出具回执;采取诉讼保全续封财产情况不书面告知律师;立案标准不统一等需要改进之处。
(三)乱象之三:法官职业保障滞后现象突出,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1.法官保障整体缺失。首先,法官职业权力缺乏保障。参照国际律协《司法独立最低标准》、联合国《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及1995年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等文件的规定,法官至少应享有如下几种主要的职业权力:1、独立权;2、终身制;3、免责权。可见独立审判权和职业豁免权是法官最为需要的职业权力。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各种非法干预,又反过来束缚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导致司法惩戒失范,而失范的司法惩戒反过来又削弱了法官的社会评价,造成恶性循环。
其次,职业待遇不匹配。职业待遇一般包括薪金、休假、培训和医疗养老保障等内容。在国际上,各国法官的待遇都可以用优厚形容。相比之下,我国法官的职业待遇与其职业特点、门槛、风险和付出并不相称。我国法官的职业待遇与政府公务员几乎没有区别。且在享受的行政上升通道方面,占全国法官职业群体绝大多数的中院和基层法院法官比同地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还要狭窄,待遇自然较低。此外,在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法官的工作负荷太大,加班加点压缩了他们休息、休假权利。这种逆向激励对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显然不利。
最后,职业地位不够高。法官应该享有较高的职业地位。很多国家对不服从或者不尊重法官、妨碍司法的行为都要定罪处罚。而在我国,法官与崇高的职业地位还有相当差距。在面对一些国家机关时,司法权有时会显得弱小,甚至是处于一种附属地位,法官的地位很难体现出司法对行政(包括检察权)的制约。由于法治氛围不浓,法官时不时成为当事人、公众和媒体指责、怪罪和宣泄的对象。
(四)乱象之四:律师法官间执业缺乏沟通互助的桥梁。
1.工作机制上的欠缺。律师与法官之间欠缺一种长期存在、有效运作的沟通联络机制。从基层实践来看,目前两者之间的联络沟通还处于联席会议、交流走访这类低层次、约束力不强的合作形式,由于沟通不多、层级不高,难以达到密切联系、互通情况、相互支持的程度,妨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2.工作措施上的欠缺。如律师与法官相互评议制度,违纪违法行为举报通报制度,律师举报及时回复机制、法官执业津贴、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办案互助机制等都没有进行细致性规划,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停留在初级阶段水平。
3.促进制度的滞后。一些原有规定如法官辞职任律师的执业限制可以在改革适当时期考虑废止或修改。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和法官逐级遴选的配套规定,如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方面也要出台一些可操作、有吸引力的规定,防止好的制度规定因不接地气、不符实际而落空。
二、寻根搠源:律师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障碍之原因分析
(一)个别律师职业定位出现偏差。律师职业的首要职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其次才是获取服务报酬。但个别律师却本末倒置,将获取报酬、追逐利益最大化放在了首位,忽视了对法律职业人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执业思维方式不同。如民事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思维方式以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衡平当事人各方利益为落脚点,呈现多向性、复合性、长远性的特点,在诉讼活动及裁判中,注重听取各方意见,统筹考虑各方的可接受度,进行利益衡量,确保纠纷解决的稳妥性及法律的正确适用。而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其思维方式以强调对己有利的证据为主,呈现单向性、功利性、短期性的特点,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各项诉讼活动不违法的底线下,会尽力追求胜诉,避免败诉,甚至打插边球。
(三)意见表达缺乏渠道。由于律师与法官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导致在法律观点上产生不一致看法时,律师会借助微博、微信或论坛上发帖等方式,阐述自己的主张,指责法院或法官的不当做法。此外,律师之间出于相互竞争的激烈关系,甚至彼此之间相互诋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法官受制于纪律约束及道德自律要求,不能在网络表达中与律师进行论战,导致社会舆论很容易倒向律师一边,死磕派律师的兴起既是意见表达缺乏渠道的表现,也是这种机制出现的负效应。
(四)管理体制僵化原因。律师管理机制与法院管理机制均面临僵化陈旧的挑战。从法院角度来说,体现在内部高度行政化、层级化、科层化的特点,现行的行政化管理,造成法官个人发展空间有限、职级低待遇差、职业风险高,不能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激情和培养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从律师管理机制来看,对于律师培训、道德自律、遵守法治的教育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律师为了尽快出名或者争夺业务,不惜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甚至突破法律底线,以炒作、出格的举措来赢取名气,达到以名牟利的目的。
(五)配套机制不足。一方面,法院还存在对已有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不敢管理,不会管理的现象,使管理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阂难以弥补。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未能建立规范、顺畅的沟通、惩处、协调等机制,造成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个别律师会采取非正常方式牟取个人利益,甚至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独立自治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而且,由于机制不足或不合理的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不能成为推进法治的积极力量,反而会损害甚至扼杀法律的权威,妨碍法律实施对社会的规范推动作用。只有面对弊端,精心思索,才能找出解决之路。
三、他山之石:律师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效建设的境内外经验借鉴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互动仰赖于对法治精神的共同追求、对司法独立的坚决捍卫,期盼法律从业者能突破妨碍职业共同体发挥作用的障碍,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下是国内外一些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先进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过程中适当借鉴。
(一)我国首份《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行动纲领》诞生
2013年9月26日,佛山市法官协会举办了一场题为“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座谈会,市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及部分法学专家受邀参加了座谈。会议形成了我国大陆地区首份《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行动纲领》,呼吁“坚持‘法律至上’法治原则,相互尊重各自角色和分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廉洁底线,主动接受监督,最大限度保障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搭建良性互动和业务交流平台,引导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并提出在“四个共同”即共同培育法律人理念和精神、共同提升法律职业尊荣、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共同确保廉洁司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共同体职能作用的主张。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同为职业法律人,虽身份不同,职责各异,但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与法律思维,在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目标上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增强共同体成员间良性互动,衔接好彼此的职责使命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的经验做法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向社会宣示其合力与决心的重要场合,香港每年如期举行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所有法官、司法人员、律政人员及法律职业者均参加。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及香港律师会会长依次发表演说。2013年的典礼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以公众利益为切入点,详细阐明了“法律持正的精神”,指出法庭在执行法律时,必会遵循公平、正义和维护尊严的基本理念;强调香港法院不会被舆论或政府的倾向和偏好所影响,而是会始终如一地以法律为归依,依据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及正确的判决;认为要使社会大众信服裁判,根本在于司法程序透明,其一是司法程序公开,其二是裁判文书均阐明理据。律政司司长袁国强随后呼吁:要让法官能够在没有任何形式压力下判案。大律师公会主席林孟达及律师会会长叶礼德分别重申业界将以捍卫司法独立、时刻确保香港政府施政严格遵从法治精神为己任。我国香港地区认为司法公正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进。
(三)我省经验。如我省深圳宝安、前海法院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若干规定》,强化理念认同,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前海法院通过与市律师协会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强调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得向委托人宣称其与法官有亲戚朋友关系来招揽业务,同时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杜绝虚假诉讼;律师在庭审中不得对无争议事实、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进行重复性的发言,以提高庭审效率;律师不因案件败诉而随意发表有损司法公正形象的言论,以维护司法权威。还有法院主要通过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加强互动交流、走访座谈等形式,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如Z市法院对全市43家律所进行电话回访,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上述经验或许不足以全面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但适当参考借鉴其中的理念机制,可以对未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所裨益。
四、推进措施:法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之实施路径
对于何为法律职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身处伟大的变革时代,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义务各司其职,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法治社会建设竭尽所能,要拉近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必须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着手,探寻理想的破解对策。
(一)宏观构建:强化理念+司法公开
1.强化理念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内部成员之间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树立司法裁判权威。对群众不理解的裁判过程、裁判结果,参与诉讼过程的不同法律职业者有责任共同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以消除群众对司法裁判、司法公正之误读或偏见,真正树立司法裁判之公信,共同引导群众自觉增强对法律的意识,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进程;除了要求法律人继续在理念上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相互尊重各自在法治建设中承担的具体角色和分工,相互支持各自在其职责领域内发挥作用;严格遵守各种程序性规范,尊重不同职业者的人格权以及其他一切保障司法公正所需要的权利,并最大限度地为其他职业者提供相应的支持;成员还要各自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廉洁底线,主动接受监督,维护司法纯洁,共享职业尊荣,以自己的行为举止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对法律共同体的一致认同。
2.强化司法公开。要继续强力推进司法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扭转社会对司法的偏见看法,树立尊重法律的法治氛围。司法公开不仅仅是法院的公开,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机构也应该加大政务公开、行业自律情况公开力度,通过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公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职业操守、从业经历、奖惩情况等各类信息,既接受社会监督,也利于社会成员对发生争执时,可以依据相关信息作出理性判断,而不偏听偏信酿成舆情。
(二)中观打造:构建机制+互联互通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内部成员之间有效构建各种良性互动机制,以加强各方的正常业务交流,杜绝一切非正常的、有损司法公信力的交流行为,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1.机制一: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交流沟通机制
按照“个人之间少交往,组织之间多沟通”的原则,有组织地通过各自的行业协会开展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相互听取对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良性互动机制。如建立律师协会与法官协会信息互通座谈机制,针对诉讼相关问题展开交流;建立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共同举行学术研讨会,针对法律难题进行讨论。建立共同培训机制,如采取邀请精英法官参加律师辩论赛,邀请律师参加法官庭审评查等,以打破彼此隔阂,增进相互了解。在立案信访大厅,实施律师值班,帮助解决群众咨询信访问题,加深律师对法院工作流程的了解。
2.机制二:建立相互监督评价机制
一是建立旁听庭审机制。如对社会关注重大敏感案件,法院可邀请律师当中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庭审,还可以实施庭审直播,由律师协会邀请律师协会会员进行围观点评,就可以改进的问题征询意见,以提升法官的庭审技能。二是积极开展“律师眼中的法官”“法官眼中的律师”相互测评活动,由法官及律师分别对律师或法官进行相互无记名投票测评,以此作为律师执业考核及法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设立律师接待日,由院长、副院长值班接待律师,律师可在接待日期间,向法官及时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在互联网+时代,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建立法官律师线上互动平台沟通平台,实现与时俱进。
3.机制三:建立相互惩处投诉机制
开辟和公布律师投诉专线,专人负责直接向法院领导反映投诉的问题。将司法建议权限下放给审判长,对于违反诉讼秩序等违规行为的律师,法官可以司法建议方式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对其不当行为予以惩戒,对于律师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意见的做法,律师协会也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及时提醒告诫,对于屡犯不改的,应当采取暂停执业、吊销律师执照等方式惩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应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并互相通报。法院要切实针对律师举报问题作出及时回复。同时,律师协会要依托协会网站,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律师诬告和诽谤法官等行为也应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严格处理。通过严厉的惩戒制度及常态化的实施措施,加大律师与法官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和代价,形成良好的司法执业环境。
4.机制四:建立法官职业执业保障机制
一是确立“以案配人”的基本原则,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分案机制。上级部门应改变现行的以户籍人口编制法院干警职数的做法,以法院现有编制为限,在考虑案件数量与法官核定员额之间的配比关系基础上,确立法官适当的工作量。合理的案件量,有利于强化法官的教育培训、优化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分工,促使法官及时更新审判知识和理念,提升办案质量,成为法律精英。二是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官薪酬厘定制度。通过提高法官的工资报酬,加大法官的职业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使法官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保障相一致。具体应通过建立法官薪酬预算制度、法官薪酬水平调查核定制度、法官薪酬定期增长等制度,让法官缩小与律师的收入差距,进一步吸引优质人才。
5.机制五:打造融合共生的职业机制
一是由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进一步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共同树立维护司法廉洁的社会责任感。二是将对法律的信仰、律师与法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等纳入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必修课目和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内容中,使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从一开始接触法律就形成对职业道德的理念,为将来从业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强化法官律师互相流动机制的配套措施。大胆创新,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配套细则,同时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废除法官辞职任律师的实习机制,消除对法官担任律师的执业限制,加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才的流动速度,为形成良性循环创造制度氛围。四是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流程。如实施律师通道免检措施,设置律师阅卷室、更衣室,解决律师取证难等举措。
(三)微观举措:协助尊重+细节照顾
“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邹碧华之语说明了法官、律师之间互相尊重的重要性。细节决定成败,法官与律师一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还需要各自在工作细节、服务理念、思维模式上进行细微改进,彼此照顾、彼此尊重,从点滴做起。如法院在出台重大改革措施时,充分听取律师协会的意见。在法院工作报告中单列与尊重律师、听取律师意见的单独内容章节。法官协会对协助法院化解重大信访纠纷的律师发送感谢信件、律师协助法官向信访当事人解释法院判决理由等。律师注重在庭审过程中的时间管理,注重发问语气,注重减少表演式的作秀,注重提交文书的规范性,以体现专业与精准,赢得法官的敬佩。
后 记
“公正司法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只有正视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困境问题,由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成员一道努力,不忘初心,秉持对法律的信赖与尊崇,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之梦才能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