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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风险防范典型案例二

时间: 2023-12-04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6人诉建筑公司拿回劳务费

20231204日河源日报 综合新闻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胡某等6名原告为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在其承建的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砌筑挡墙等工程施工。该项目工程完工后,由担任项目组的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谢某与原告胡某签订《协议书》,确认费用总计58225.7元,扣减预支生活费9360元,剩余款项为48865.7元。谢某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项目章。被告某建筑公司转账支付原告胡某部分款项后,以欠条无效及已全部支付为由拒绝履行,引发纠纷成讼。日前,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和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作为项目经理,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谢某作为与原告胡某等人直接交洽的管理人员,胡某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谢某系代表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职员的职权范围予以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遂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胡某等人支付劳务费6800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法官表示,建设施工领域,施工企业一般会对项目经理在履职方面有明确的授权。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无从获知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基于职员担任职务以法人的任命为前提,相对人会对职务代理产生合理信赖,将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中的行为归咎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注意在施工现场将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予以公示,并在终止项目经理代理权后及时告知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