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今天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以案说法,通过真实案例讲解毒品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醒大家拒绝毒品,警钟长鸣!
正处于花信之年的杨某,在KTV上班时结识了邹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帮邹某牵线认识制毒人员罗某后,两人走上了贩卖毒品的不归路。
2015年初,邹某在龙川县城认识了杨某,经杨某介绍认识了制毒人员罗某(已判刑)。2015年5月中旬,邹某、杨某联系罗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经双方电话联系后,邹某带着杨某一起,以每千克19000元的价格向罗某购买了3000克氯胺酮,并支付现金19000元,尚欠罗某毒资38000元。邹某、杨某购得毒品后进行打包销售,邹某又通过其朋友分销毒品,除部分用于共同吸食外,将毒品贩卖给黄某等吸毒人员。2015年6月初,杨某离开龙川县回四川省,邹某掌控毒品继续销售。2015年6月22日,邹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5日,杨某在湖南省常宁市被抓获归案。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被告人邹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毒品主要由邹某及其同伙对外销售,杨某联系购买毒品并参与贩卖,其在离开龙川县后,仍有部分毒品由邹某继续控制、贩卖,因此,在贩卖毒品过程中,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邹某、杨某两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杨某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不强,在认识贩毒人员邹某之后,为邹某贩卖毒品牵线搭桥,并在邹某的唆使下共同贩卖毒品,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失去了宝贵的自由。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污染社会环境,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毒品一日不绝、禁毒工作一日不止,借此机会,也呼吁大家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自觉抵制毒品以及毒品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投身参与到禁毒行动当中,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斗争。河源两级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作出应有的贡献。”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说道。